本报记者徐霞报道 对于将要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昨天保监会为确保保险市场的平稳过渡,对部分问题作了补充,并规定在以后实施的费率中,保险公司调整费率的频率不得低于6个月。
据悉,保险公司向保监会报送调整机动车辆保险基准费率和费率优惠系数的期限,由2006年4月1日顺延至2006年5月1日;新费率的实施日期,由2006年6月1日顺延至200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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