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记者任国庆
●车主不投保或保险公司拒保都将被重罚
●无论受害人是否有过错,均能获得经济补偿
●保险费与车主驾驶记录直接挂钩
经过近两年的反复修订之后,备受关注的机动车强制三者险终于在更换名称后正式出台。
28日,国务院对外公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宣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该条例对赔偿原则、责任限额、保险条款和费率、救助基金来源等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据了解,7月1日《条例》实施后,原先车主投保的“商业三者险”将与新“强制三者险”同时存在。强制三者险将设定一个最低投保限额,比如说每辆车必须投保至少5万元保额,如果车主觉得保障不够,还需要提高保额,就可以通过再购买传统的商业三者险来补充。
车主:不投保将被重罚
该强制保险是我国第一个通过法规予以强制实施的险种,其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同时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
依照《条例》,未按规定投保强制三者险的车主,将被公安机关扣车,并被处以最低投保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机动车强制三者险,也不能随意解除保险合同,否则,将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严重者甚至可能被处以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处罚。
事故:故意行为不赔
《条例》明确了被业内称为“无过错赔偿”的赔偿原则。按规定,被保险车辆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的情况下,无论事故受害人是否有过错,均能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这一方面体现了对受害人的保护,另一方面也兼顾到投保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
但条例同时也规定,如果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
保险公司:三种情况先垫付抢救费
《条例》启用了“先行赔付”原则,明确规定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等三种情况下,保险公司需要提前垫付抢救费,但之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条例规定,只要接到交管部门通知,经核对后,保险公司必须及时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
救助基金:补足超额抢救费
为防止肇事逃逸等意外情况,国家还将专门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该救助基金主要针对以下三种情况:抢救费用超过强制三者险责任限额;肇事车辆未投保强制三者险;车辆肇事后逃逸。因这三种意外情况,造成的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之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车辆:无事故记录的可享费率优惠
《条例》还规定,强制三者险将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允许保险公司根据盈亏情况作相应调整,但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
同时,在统一费率的基础上,将采取保险费与车主驾驶记录直接挂钩的方式,也就是说,不同风险状况的车主将享受到不同的费率。《条例》规定,没有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被保险车辆,保险公司应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长期记录良好的,保险公司将持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反之,被保险车辆发生过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可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
[新闻分析]对市民是利好消息
华安保险公司相关人士表示,《条例》的出台,对市民和保险公司来讲,都是利好消息。首先,此前三者险虽然也是相关部门要求车主必须投保的险种,但因为没有法律强制性,所以仍然有一部分车主不买三者险,造成出险后无钱可赔的境地。如果有强制三者险,对事故受害者来讲,就很容易解决赔偿问题。其次,如果强制每辆车都投保三者险,对整个保险行业来讲,保费收入也将有很大的增长。
[相关链接]强制三者险费率比商业三者险高
2004年5月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付范围明显扩大,这使保险赔付成本大幅度上升。因此,这些因素,将导致强制三者险的费率水平要比原商业三者险费率有提高。
[名词解释]
强制三者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此前称为“强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观宇/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