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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掀动反贪风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8日 22:47 《财经时报》

  按照目前的初步安排,专项治理工作将从4月开始,首先将在北京等地区展开;保监会中介部从6月开始对其他省市开展现场稽查;9月着手处理发现的个案大案;11月公布处理结果

  □ 本报记者 崔帆

  《财经时报》3月16日独家获悉,“十一五”期间,中国保监会将实行差异化监管策略,通过出台法规着力规范市场秩序,并首次将反商业贿赂列为监管工作重点。

  中国保险业目前存在的一个严峻现实是,商业贿赂已成为行业默认的“潜规则”,特别是保险中介已经成为商业贿赂的重灾区。

  由于保险中介对市场秩序的干扰,保险公司的利润变得十分微薄,这直接造成了保险公司缺乏足够的资金开拓新领域和项目,进而丧失竞争力。

  严峻的现实情况,迫使保监会必须着力打击保险中介机构存在的商业贿赂行为,以规范保险市场的整体秩序。

  联动治理

  《财经时报》了解到,商业贿赂问题在保险业的各业务领域不同程度地存在。保监会将业内20多种商业贿赂行为归纳为三类:其一,在经营中虚假批单、假赔案、虚构费用、截留保费;其二,保险机构在办理银行存款、资金结算、债券股票基金投资时收取的不正当利益;其三,在宣传、采购、资产处置和基础建设中的违规操作。

  近日,保监会向各保险机构下发了《保险业治理商业贿赂实施意见》讨论稿,并在年内开展专项治理,严打保险业内的商业贿赂行为。

  此次专项治理的重点是保险中介机构(包括兼业代理机构),治理的主要手段是集中核查其财务、业务的真实性。

  按照目前初步的安排,专项治理工作将从4月开始,首先将在北京等地区展开;保监会中介部从6月开始对其他省市开展现场稽查;9月着手处理发现的个案大案;11月公布处理结果。

  此外,保监会将对各地保险中介机构的综合表现进行排序,对违规严重、举报投诉多的机构重点查处,保监会内部的中介部与产险部、人身险部将联动,相互协查。

  斩断脐带

  保监会将此次打击重点锁定在保险中介机构的原因是,商业贿赂作为行业“潜规则”,已经在保险中介业内司空见惯,高回扣、高返还、高手续费(业内简称“三高”)现象普遍存在。

  按《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保险中介支付最高不超过保费8%的手续费,但为了拉拢中介机构为自己服务,保险公司支付的手续费远远超过该比例,有的甚至达到50%。

  为了逃避监管部门的查处,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会联手掩人耳目,通常保险公司利用内部“批单”的方法,通过降低应缴保费额度,把差额支付给保险中介;或者在保单上做手脚,“批单”时通过减少保项达到少缴保费的目的,把差额支付给保险中介;此外,还有一种方法是,保险公司将内部的其他账外资金支付给保险中介。

  举例来说,消费者从保险中介处购买了车险,按规定,中介只能得到8%的手续费。

  但实际上,除8%之外,中介机构通过保险公司内部“批单”降低应缴保费,所降的保费就成了中介的手续费或变相提成;再有,他们还可以利用保险公司内部“批单”的方法,减少保单中“意外划痕险”、“车窗玻璃意外险”等不重要的保项,保留“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等重要条款,以降低应缴保费。承保后,保险公司会将相应减少的差额返还给中介机构。最终,利用套开发票的办法,将违规行为“合法”化。

  高额的“非法暴利”驱使许多兼业代理人、无证机构和无证人员非法从事保险中介服务,从而使得整个保险经纪行为极为混乱。

  由于保险产品的特殊性,这种混乱状况亦给事后理赔埋下隐患。大量的保费因不正常的支出流入中介机构腰包,致使保险资源非正常流失,并使保险公司因收入过低而经营亏损、无法保证正常理赔。到头来,缺乏足够收入的保险公司,开拓新业务能力和竞争力丧失。

  机制改革必行

  在保险业内看来,要杜绝保险业的商业贿赂行为,首先要从完善法律、法规入手。

  但现在的问题是:第一,《保险法》及相关管理规定仅列举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第二,在保险市场上,工商部门、保监会具有同等的执法权力,多头执法导致在查处商业贿赂时,标准不统一,甚至出现了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问题的同时存在。

  进一步细化《保险法》势在必行。

  业内建议,将现在分散的反商业贿赂条例归集梳理,制定针对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条例,并把权限赋予统一的监管机构,确立以保监会为主、其他机构为辅的监管体系。

  尽管,通过法律对商业贿赂打击是根本之道,但造成商业腐败的另一个关键因素——体制问题也应十分重视。

  比如:由于市场准入受到严格管制,获取保险执照的公司实际上受到了无形的保护。这就造成了他们在提高竞争力探索方面没有足够的动力。

  只有将法制和体制有机结合,才能让商业贿赂自觉消亡,这才是长久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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