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28日讯记者齐闻朝报道中国保监会日前颁布了《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据悉,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再保险市场的法规,对强化再保险监管、促进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将会产生深远影响。
《规定》内容主要涉及再保险业务种类、经营原则、国内优先分保、分入分出公司的相互义务、分保业务的比例限制,对再保险两核人员以及保险公司经营新型风险转移产品
的要求,规定了责任准备金、偿付能力、再保险业务的相关报告制度。《规定》还特别明确了保险经纪人在从事再保险经纪业务时应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
本着立足国情、符合惯例的原则,中国保监会在制定《规定》时,深入研究了我国再保险市场的现状和特点,并参考了其他国家对再保险市场的监管规定并加以提炼,进一步明确了一些焦点问题。一是对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偿付能力的特别规定。《规定》提出,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按照其总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认定;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向保监会提交相关报告,以证明其总公司的偿付能力及经营情况。
二是落实《保险法》关于国内优先分保的规定。本着同时把握好充分保护国内再保险市场和科学分散国内风险的原则,《规定》从公司数量、业务数量两方面加以限定,要求财产保险合约分保和临时分保,都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至少两家专业再保险公司发出要约,并且要约分出的份额之和不得低于分出业务的50%。三是控制风险集中度的规定。《规定》对风险集中的程度规定了限制性比例,即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合约分保和临时分保中,每一危险单位分给同一家再保险分入公司的业务量不得超过直接保险业务的80%。这一规定客观上也禁止了代出单行为。
再保险市场是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谈判中的承诺,再保险市场全面开放,法定分保比例逐年递减并即将于2006年取消。制定专门的再保险监管制度是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也有利于培育我国再保险市场,规范再保险市场行为,促进再保险市场的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作者:齐闻朝
(来源:金融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