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颁布《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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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31日 06:5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北京消息日前,中国保监会颁布了《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称《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再保险市场的法规,对强化再保险监管、促进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将会产生深远影响。 《规定》内容主要涉及再保险业务种类、经营原则、国内优先分保、分入分出公司的相互义务、分保业务的比例限制,对再保险两核人员以及保险公司经营新型风险转移产品
本着立足国情、符合惯例的原则,中国保监会在制定《规定》时,深入研究了我国再保险市场的现状和特点,并参考了其他国家对再保险市场的监管规定并加以提炼,进一步明确了一些焦点问题。一是对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偿付能力的特别规定。《规定》提出,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按照其总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认定;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向保监会提交相关报告,以证明其总公司的偿付能力及经营情况。二是落实《保险法》关于国内优先分保的规定。本着同时把握好充分保护国内再保险市场和科学分散国内风险的原则,《规定》从公司数量、业务数量两方面加以限定,要求财产保险合约分保和临时分保,都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至少两家专业再保险公司发出要约,并且要约分出的份额之和不得低于分出业务的50%。三是控制风险集中度的规定。《规定》对风险集中的程度规定了限制性比例,即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合约分保和临时分保中,分给同一家再保险分入公司的业务量不得超过直接保险业务的80%。这一规定客观上也禁止了代出单行为。 作者:记者 卢晓平 (来源: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