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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 03:17 第一财经日报

  一天内下发4项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征求意见稿

  本报记者 王春霞 陈天翔 发自北京上海

  正如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几天前结束的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2005年年会上表述的一样,中国保监会将构筑起包括“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防范保险业风险的“五
道防线”。

  前日,中国保监会正式向各家保险公司下发了包括《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7号:投资连结保险》等在内的4项征求意见稿,并要求各家公司在11月1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回监管层。

  《第一财经日报》了解到,这四个征求意见稿主要涵盖了“认可负债”、“实际资本”、“综合收益”及“投资连结保险”所涉及的偿付能力问题。由于其他3项征求意见稿内容非常专业,并且更加学术化,因此相比之下,业界对涉及面极为广泛的投资连结保险的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更为关注。

  事实上,2003年保监会就曾颁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1号令),来规范独立账户资产和独立账户负债的认可标准。但是从各保险公司在近几年来对1号令的执行情况看,独立账户资产和独立账户负债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存在一些问题,大大降低了偿付能力信息的真实性。

  记者了解到,保监会在编写这些征求意见稿时,特别列举了现行条例在实行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目前单位

准备金包含了独立账户资产的未实现利得和损失,从而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综合收益(和净利润)”、“保险公司评估偿付能力时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将投资账户投资收益计入保险公司投资业务收益,影响了公司的综合收益(和净利润)内部构成”、“独立账户资产和独立账户负债信息披露不规范”等等。

  事实上,对涉及投资连结保险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内容,一直以来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规则应当规范投资连结保险业务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第二种观点则认为,该规则只需规范独立账户资产和独立账户负债的认可标准和披露要求。

  记者也注意到,在征求意见稿中,保监会对投资连结保险业务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信息披露做了明确要求,即按照国际通行做法,要求独立账户资产和独立账户负债应当在认可资产表和认可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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