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焦菁 吴慧 发自北京
“央行对存款保险制度已经形成了明确的思路。”一位知情人士向《第一财经日报》透露,存款保险条例正在修订。“但是争议依然很多,央行和银监会在机构职能、运行机制、推出时机等方面还存在讨论。”
而在此之前,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已经建立,这无疑也刺激了业界对存款保险制度的期望,但显然,诸多分歧的存在使达成共识尚需时日。
热点之一:覆盖范围
“条例还在最后的修改中,需要各大部委审核。”央行一位人士称,根据强制性原则,四大行最终应被纳入该项制度,此外争议较大的是数量庞大的农信社该如何处理。
“四大行进不进只是技术层面的问题,以后技术层面的问题还有很多。四大行没有不进的理由。”上周四,央行一位局级人士笑着告诉《第一财经日报》。“第一,财政部难道愿意一直给四大行隐性担保的承诺么?第二,四大行的信用是国家给的,如果国家不注资还能有这信用么?而现在存款保险制度要建立了,需要四大行参与并作出贡献,这是理所应当的。”
而之前,银监会一位主任级人士则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四大行可能不纳入存款保险制度。关于四大行和农信社是否纳入,他说:“没有讨论到这么具体的内容。”
热点之二:推出时机
9月存款保险制度国际论坛在大连召开,央行金融稳定局存款保险处负责了该次会议操作。在该次会议上,各方代表围绕存款保险制度设计中富有争议的领域进行了激烈探讨,最终央行的各项观点获得了较多的支持。
央行认为,我国经济处于平稳上升时期,银行改革并对历史包袱进行了处置,这是推动该项制度的有利条件,如果等到经济衰退、银行受困的时候,无疑将付出更大成本。此外,目前《破产法》正处于修订中,可以为制度建立提供法律保障,银行业会计准则不断改进并与国际接轨,银监会诸多监管措施也开始发挥作用,因此时机已经成熟。
而银监会等似乎认为现在并非建立该制度的理想时期,理由在于:商业银行处于改革之中,无论从资本充足的角度还是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都依然比较脆弱,同时农信社资产质量比较恶劣,纳入其中相当危险。
银监会一位主任级官员上周告诉《第一财经日报》,条例离通过国务院审批还要一段时期,“央行在这两周内自己内部通过倒有可能。”
“在时机不成熟的情况下贸然推动存款保险制度,将导致监管成本大幅上升。”银监会另一位人士认为,资本充足率监管、银行风险管理以及央行再贷款等应该被理解为广义的存款保险制度安排,央行现阶段通过金融稳定局等机构可以行使维护金融稳定、建立金融安全网的职能,因此不必仓促推出存款保险机构。
况且,目前我国还缺乏处理破产金融机构的有效制度和程序,而这些需要银监会在银行监管和银行改革中设计相应的方案并做好准备。
“昨天晚上我和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一个专家谈话,美国是在银行业出现危机后开始建立的,中国在银行业没有出现大量危机的情况下研究问题,是极具超前意识的。”央行上述局级官员表示,如果等到危机积累并爆发,比如亚洲金融危机,再建立存款保险根本来不及,制度在那种情况下无法发挥作用。
热点之三:监管授权
也有业界人士认为,存款保险制度的监管职能才是各方争议的核心所在。
根据国际惯例,存款保险机构职能大致上可划分为两类,一类不行使或较少行使监管职能;另一类则被赋予较大的监管职能。
“我国的存款保险机构不能成为单纯的赔付箱,它必须具备一定的监管职能。”央行一位人士明确表态,随即他也补充,“这将是对银监会监管职能必要和有效的补充。”而银监会的多位人士对此均相当忌讳,不予评论。
“近期可能还无法出台。”央行上述局级官员称,“你问为什么,大家还有不同意见呗。”
“美国存款保险运行好几十年了还是有争议,争议是正常的,现在不是一言堂了。”上述局级官员称,“以前央行内部还有不同意见呢……我们会接受来自各个方面的不同建议。”
部分人士建议,要维护存款保险机构的权威就必须提高其运作效率,除了存款保险基金的征收运用,对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职能必须强化。
央行有关人士也表示,在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过程中,可以遵循对现有监管体系框架形成有益的补充和加强的指导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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