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局称将依照法定程序研究解决
本报杭州10月18日电 记者沈杭报道 浙江保监局负责人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对于近一段时期浙江省工商部门依据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对保险格式条款进行审慎的审查论证,指出存在的问题,相信保险业将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依照法定程序研究加以解决。
今年年初开始,浙江省工商局委托浙江省社科院法学所和浙江大学法学院的专家成立保险格式合同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目前浙江省内23家保险公司正在使用的保险格式合同进行了排查,认为在577份与消费者关系密切的格式合同中,有2100多条属于问题条款。日前,浙江省工商局向各家保险公司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各家保险公司对不合法的问题条款必须限期修改;对不合理的问题条款将通过协商争取修改。逾期不修改者,其合同中的问题条款将向社会公布。据了解,工商部门叫停保险格式条款,这在全国尚属首次。
浙江保监局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有对保险市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包括审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备案管理。现行的保险条款、费率都是经过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的。但是,由于保险公司的产品研发权集中在总部,研发部门和人员与经营一线缺乏通畅的传导渠道,产品创新机制不够灵活。有的保险条款沿袭计划经济时代人保公司条款,有的是照搬国外条款,存在着合同内容老化、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的现象,还有的条款制定质量不高,内容设置不合理,甚至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相符。这些问题造成了保险产品不能有效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甚至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段时间以来,中国保监会已开始组织力量,着手对保险合同条款问题进行清理。
这位负责人认为,工商部门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的角度,依据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的要求,组织专家对保险格式条款进行审查,是依法行政行为,其出发点应当予以充分肯定。希望工商部门以及其他政府监管部门和保险部门一起,从不同角度共同加强对保险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只有这样才能促使保险企业不断改进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才能不断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这位负责人强调,对于工商部门审查的结果,浙江保监局已经要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要及时、准确地向各自总公司报告,对于其中确实存在问题、需要修改的条款,总公司要依照保险法及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尽快作出修改。但是在完成修改条款的法定程序前,现行保险条款不得擅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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