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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勒令23家险企修改问题条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1日 00:14 东方早报

  据新华社杭州10月10日电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10日向在浙的23家保险公司提出明确修改意见:不合法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必须限期修改完毕;不合理的问题条款,省工商局也与保险公司协商争取修改。

  浙江省工商局当天发布通报说,该省正在使用的577份保险合同中,有2100条格式条款存在问题,主要涉及免除保险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和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

  浙江省工商局要求,省内各保险公司应将修改好的合同报省工商局审查备案,工商局将视各保险公司的修改备案进度,分批向社会公布。如果保险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不修改保险合同问题条款的,工商部门也将向社会公布该保险企业所使用的问题条款。

  据了解,目前在浙保险企业达到32家,其中有30家已开展保险业务。23家保险公司代表已表示,将尽全力积极配合浙江省工商局的审查和备案工作,争取早日完成对保险格式合同的修改,改正保险业自身存在的问题。

  从今年年初开始,浙江省工商局组织专门人员对在浙的20家保险公司上报的577份保险合同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并于10日就其中的12类共性问题条款进行通报。

  浙江省工商局此次对保险合同的审查是依据2002年10月开始实施的《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该规定赋予了工商部门对格式合同进行审查和备案的职能。

  据此,浙江省工商局在2002年完成了对供用电合同的审查备案,2003年完成了对房屋买卖合同和旅游合同的审查备案,2004年又完成了对通信、银行消费贷款合同的审查备案。

  保险合同三大不合理条款

  根据浙江省法学专家介绍,此次经审查发现有违法和明显不合理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不合理的三个方面分别是:

  一、免赔率规定对消费者不合理。不少保险企业为降低经营风险,在其格式条款中,均有不同程度针对请求赔偿的条件和额度作出不利于消费者的规定。

  二、退保费用计算不合理。在财产险或意外险中的退保、人寿险中的退保、房贷险中的退保和保费退还时间等四个方面都存在类似问题。

  三、免责条款语义有弹性或缺少提示和说明。由于语义存在弹性,发生事故时不排除保险企业会滥用解释权,对消费者不利;在大多数财产险和部分人寿险格式条款中都没有对免责条款作出明确的提示或说明,这不符合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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