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开始立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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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9日 03:01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在9月16日结束的“存款保险国际论坛”上,央行有关负责人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已基本成熟,社会各界对中国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也基本形成了共识。 据悉,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银监会、国务院法制办、发改委成立的《存款保险条例》起草工作小组,正在抓紧进行存款保险制度的论证和设计工作。国务院法制办财
央行所称的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已基本成熟,主要表现为:近年来我国宏观经济保持快速健康发展,金融体系运行平稳,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利的宏观环境;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在内的银行业改革逐步深化,历史包袱得以清理,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打下了良好的基础;金融法制体系逐步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以及修订中的《破产法》,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提供了相关法律保障;中国银行业会计准则不断改进并与国际接轨,银行机构的会计处理得到规范,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提高;银行业监管机构分立,监管制度逐步完善,一些新的监管理念得到引进,监管手段趋于规范,推动商业银行充实资本,建立完善治理结构和加强风险管理。 与会专家认为,建立适合中国国情存款保险制度有着极其重要和现实的意义,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护存款人权益,提高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规范金融机构退出机制、建立对金融机构的约束和激励机制。 也有专家指出,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关键是如何达到既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又不致于使银行滥用存款保险制度而过度冒险经营的目的,将银行经营失败的社会成本降低到最小限度,避免增加市场的混乱和不稳定因素。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在金融体系中设立保险机构,强制地或自愿地吸收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缴存的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一旦投保人遭受风险事故,由保险机构向投保人提供财务救援或由保险机构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制度。 《国际金融报》 (2005年09月19日 第二版) 作者:本报记者 李卫玲 发自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