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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严禁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2日 02:15 每日经济新闻

  浙江省财政厅和浙江省监察厅近日联合公布《关于规范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规定》,规定明确提出,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未经审定,一律不得擅自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同时,依照

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等三类人员怎么购买商业保险也一一作了规定。

  党政机关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应严格遵守
这些规定。在购保的险种方面,仅限于旨在风险补偿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包括公务旅行交通意外伤害险、特岗人员的意外伤害险,以及为援藏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区干部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受保的人员范围,一般仅限于单位在职的干部职工,但离退休人员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赴外就医的,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伤害险。

  不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商业保险,这些规定要遵守。购保的险种限于旨在风险补偿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包括公务旅行交通意外伤害险、特岗人员的意外伤害险,以及为援藏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区干部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与建立补充

医疗保险相关的险种。购买补充医疗保险的只能是未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或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意外伤害险受保人员的范围一般仅限于单位在职的干部职工,但离退休人员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赴外就医的,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伤害险。补充医疗保险受保人员的范围包括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为干部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承担的年度购保资金额度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工资总额的4%(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的口径执行);超出部分的购保资金,由受保人员自行承担,并由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从企业调入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如原企业已为其购买商业保险并分期缴纳保险费的,自调入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之日起,尚未缴纳的保险费应由其本人自行承担,原企业不应再为其缴纳保险费;如原企业继续为其缴纳保险费的,其本人应将多缴纳的保险费退还原企业。

  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时,六类禁区行为不能触犯:严禁购买虽在本规定险种范围之内,但具有投资分红性质的商业保险;规定险种范围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商业保险;规定受保人员范围之外的其他人员购买任何形式的商业保险;违反本规定的财务列支渠道,挤占、挪用其他资金购买商业保险,以及私设“小金库”购买商业保险等;利用行政隶属关系或行政管理职权,指使或接受主管范围以内的下属单位及其它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为单位领导干部或职工及其配偶、子女购买商业保险;利用职务之便,在购买商业保险的过程中收取“回扣”等谋取私利的行为。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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