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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债券投资新规出台(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2日 00:27 新京报
  《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对保险资金投资债券的比例采取弹性控制
保险业债券投资新规出台(图)
  《办法》的颁布,使保险机构的债券投资将进入新的发展阶段。资料图片

  本报讯(记者张嵩浩)昨日,中国保监会颁布《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放宽保险机构投资企业债券的资金比例,并允许保险资金投资短期融资券。《办法》同时还规定,保险公司应建立债券投资第三方独立托管制度。

  放宽投资比例限制

  作为一个综合性文件,《办法》对现行的保险债券投资政策进行了系统整合,按照发行主体将保险资金可投资债券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以及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其他债券四大类,并在此基础上调整了不同类别债券的具体投资比例,还增加了新的投资品种。

  《办法》表明,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的比例限制由本公司上月末总资产的20%提高到30%;投资同一期单品种企业(公司)债券(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份额限制也有所提高。同时,保险资金投资企业债券的范围也进一步扩大。《办法》允许保险资金投资短期融资券,但短期融资券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10%.《办法》在总则中即明确,“保险机构应按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要求、保监会监管标准,制定资产战略配置计划和投资策略,自主配置债券资产,自担风险,自负盈亏”:“保险机构应按保监会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独立托管债券资产”:“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机构债券投资管理政策和规定,适时调整债券投资品种和投资比例,依法对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建第三方独立托管制度

  《办法》以风险控制为核心,通过制度层面控制保险资金投资债券的信用风险,也体现了监管部门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的变化。一是明确规定债券发行人及其所发行债券的资质条件,突出了债券的担保和信用评级,从源头上防范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二是实行债券投资比例差异控制,投资国家信用债券可自主确定投资比例,投资有担保、评级高债券的比例高于资质条件差的债券,充分体现了扶优限劣的原则;三是建立债券投资第三方独立托管制度,通过发挥托管人的独立监督作用,防止出现债券资产挪用风险;四是明确要求保险机构建立债券发行人和债券的风险评估系统,对信用状况进行持续跟踪评估,并根据信用状况变化调整投资比例;五是强调保险机构投资债券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将限制或暂停债券投资资格,依法给予处罚。

  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主任孙建勇对此表示:“保监会颁布《办法》,可以有效地引导保险机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扩大债券投资,提高资产质量,优化资产结构。”

  核心内容

  《办法》内容突出七大要点

  1 明确划分债券种类

  《办法》借鉴国际经验,按照发行主体将保险资金可投资债券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及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其他债券四大类,突出了发行主体不同与债券品质差异的直接关联性,既便于保险投资者进行风险管理,也便于监管部门进行有效监管。

  2 规定债券发行人资质条件

  《办法》首次从信用记录、历史业绩、资产质量、清偿能力等多方面对保险机构可投资债券发行人的资质条件做出详细规定。如对企业(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既有对净资产规模、待偿债券额度、盈利能力等经营指标的要求,也有对信息披露能力、披露内容和担保人资信等方面的要求。这充分考虑了当前我国债券市场发行主体的实际情况,使债券发行人的资质甄别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防范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

  3 突出担保和评级两大要素

  《办法》强调了保险债券投资中担保和评级的重要性,明确规定保险资金可投资债券的担保人资信不得低于发行人,有担保债券的投资政策明显优于无担保债券,高质量担保人所担保债券的投资比例高于低质量担保人所担保债券;信用评级规定则更详细,不仅对债券发行人的国内信用评级或国际信用评级的认可级别和认可原则做出规定,也对债券和债券担保人信用评级的认可级别予以明确,并根据信用评级不同设定不同的投资比例,以此体现保险债券投资品种要区别对待、扶优限劣的意图,利用市场规律引导保险投资向高质量债券集中。

  4 实行投资比例弹性控制

  《办法》改变了过去对债券投资采用单一比例控制的做法,而是根据信用等级的不同实行不同的控制比例。

  高品质债券的单项投资比例提高,品质较差债券的单项投资比例降低。这种弹性控制投资比例的做法,在各类债券投资中都得以充分体现。如商业银行次级债券,持有一期AA级或相当于AA级以上的商业银行次级债券的比例,最高可达到该期次级债券发行额的20%;而持有一期A级或相当于A级的商业银行次级债券的比例,则最高不得超过该期次级债券的10%。实行弹性投资比例控制,有利于从总体上控制投资风险。

  5 提出信用风险控制措施

  《办法》明确要求保险机构要建立债券投资风险控制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建立债券发行人及其所发行债券的风险评估系统,对信用状况进行持续跟踪评估,并根据信用状况变化调整投资比例。这些措施有利于提高保险机构风险管理手段和能力,对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信用风险将发挥积极作用。

  6 引入第三方独立托管制度

  在制度安排上,《办法》首次在债券投资中引进第三方独立托管制度,要求保险债券投资按规定实行债券资产独立托管。保险资金债券投资的登记、交割、清算和托管将全部委托托管人来办理,投资管理人将不再直接“接触”资金和债券,防止出现债券资产被挪用的风险。同时,利用托管人掌握保险机构债券投资详细、准确信息的优势,发挥其对债券投资的监督作用,提高债券投资的透明度。

  7 为投资债券新品种留下空间

  《办法》不仅明确了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短期融资券三个新品种的投资政策,同时也为投资资产支持证券、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金融机构发行的短期融资券等产品,以及参与债券远期等衍生产品交易埋下伏笔。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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