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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存两大争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9日 08:33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本报记者 郑莉莉

  日前,财政部印发了六项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其中有两项与保险业息息相关,即《企业会计准则———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再保险合同》。负责制定这六项会计准则的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规范了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明确了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确定方法,规定了保险
合同的分类标准、保费收入的计量方法、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还引入了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概念。目前,对于保险合同的会计准则在业内已出现了两大争议。会计准则偏爱美国模式某中资保险公司精算师向记者透露,在我国,所有行业的会计准则都是由财政部制定的,而国际上的会计准则则是由会计师协会制定的,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制定显然要与保监会有关部门进行沟通,采用一些保险行业的思路。民生人寿首席精算师赵建新表示,目前我国对于保险公司的会计准则,不能真实、客观地反映保险公司的经营结果,特别是寿险公司,由于其经营的是长期产品,一般在前期由于保单获取费用等会有较大亏损,利润是在以后的保单年度内逐渐释放的,这种利润模式不同于一般工业企业,国内现行会计准则不能真实、客观反映保险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业绩。他认为,财政部出台的这一征求意见稿是我国保险合同会计处理准则同国际接轨迈出的重大一步,它为今后衡量我国保险公司经营成果提供了较为客观的、科学的评价标准体系。赵建新称,征求意见稿中的会计准则比较接近于美国公认会计准则(GAAP),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目前会计准则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目前国外会计准则主要是两套体制并行,即法定会计准则和一般会计准则,比如美国是法定会计原则SAP和GAAP准则,而在欧洲等国家则是运用法定会计准则和内在价值方法。法定会计准则主要是满足监管机关保护投保人利益,监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要求;一般会计准则主要是满足投资人、股东客观衡量经营业绩或者上市的要求。站在保险公司的角度,赵建新说:“对于寿险公司来说,内含价值方法是客观、科学、真实衡量保险公司特别是寿险公司经营业绩的合理方法,这也是这一方法普遍被国际认可和接受的原因。GAAP准则虽然用递延资产的方法来处理保单获取费用,但同样存在一些缺陷,比如某些获取费用不能递延、保单签发时的精算假设锁定,这些缺陷可能导致GAAP下的利润歪曲公司的真实业绩。但是法定会计准则同样有其合理和必要性,二者作用和目的不同,我认为两套准则并存是比较合适的。”风险界定减少保费收入作为此次起草征求意见稿的支持方之一,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金融服务部合伙人吴志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表示:“征求意见稿中,虽然把保险合同的概念做了明确的解释,但概念中所提及的‘保险风险’却没有一个定义。”吴志强认为,财政部应对保险风险中何谓重大风险作进一步的解释。从目前市场上销售的保险产品来看,根据准则,对于没有保障功能的保单,其收入将是不计入保费收入的。举例说明,如果投保人购买了一份20元的航意险,一旦投保人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就要赔付20万元的赔偿金,对于承保人来讲,相对于20元的保费收入,是要承担重大风险的,这就符合了准则中提到的保险合同的概念,是具有重大风险的。而另外的产品,如5至10年保证利率收益的银行保险产品,在5年内投保人若受伤或死亡,能拿到的保险金只是5年后到期保证利率2%至3%的本金,这样简单的产品则无法符合准则中提到的承担保险风险的标准,保险公司对这张保单的收入按照规则就不能纳入保费收入计量。这是没有对保险风险是否存在重大风险进行界定的。从中人寿年度报表中可以看到,其采用的香港会计准则所计算的保费收入和保监会所计算的相差甚远。这是因为,我国现行保险会计制度没有界定保险合同,实务中,除储金保险等少数非寿险品种分拆处理外,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所有合同均作为保险合同处理,导致按我国会计标准确认的保费收入与按国际标准确认的保费收入产生较大差异。“如果该征求意见稿生效,对于保险公司所卖出的不符合这一准则定义的保险合同,就不能将保费收入计算进去,那么,中国保险市场的保费收入就会出现下降的趋势。这也正是在去年中人寿等海外上市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出现下降现象的原因之一。”吴志强说。他还说,“实际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也没有对保险风险有明确的定义,而这次的征求意见稿正是依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而起草的。这个征求意见稿还没有完善,按照中国的国情,各大保险公司对风险的界定就无法统一,保险公司应该对风险的定义形成一种共识。”

  递延费用摊销承保费用

  保单取得费用主要包括手续费、佣金、体检费等,其会计处理方法有两种:一是资本化,作为递延费用,逐期计入损益,比如美国。二是费用化,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比如我国。

  据了解,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将考虑对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第二阶段工作达成的初步结论中提出,保单取得费用采用费用化处理。这次印发的准则中,正是规定了保单取得费用采用费用化处理。

  吴志强认为,这一问题将会引起各大保险公司的争议。他解释说,“我国部分保险公司是不计递延费用的。这个准则并没有确定是否摊销一次性的承保费用,实际上,中国也从来没有规定进行递延承保费用。”

  “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我国保险业每年以30%左右的速度增长,是属于保费高增长的国家,在承保初期,承保业务发展越快,亏损越大,这可能影响保险公司市场形象,以及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再则,目前不少保险公司的经营不善,偿付能力不足,产品厘定费率偏差较大,费率无法抵偿赔款等情况都存在,所以,对于保单取得费用,保险公司希望能继续采用费用化处理。”

  爱问(iAsk.com)
  保险合同 相关网页约126,00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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