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保险行业协会清门户 合伙骗保永不再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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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7日 11:00 法制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 台建林) 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近日对非寿险从业人员的不良信用行为进行审查登记管理,根据不良行为的性质与情节轻重进行分类,对于未执行此办法的单位没收1到5万元的违约金,并予以相应处分。 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把6种行为认定为具有不良信用行为:1、阻挠、误导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故意隐瞒投保人告知事项,或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字的;2、隐瞒与保
另外,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将根据不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非寿险从业人员进行以下分类:A类,具有其中一条或多条情节特别严重者,进行行业内通报,各保险公司永远不得使用;B类,不良信用行为情节较为严重者,由协会在行业内通报,各保险公司在1到3年内不得使用;C类,不良信用行为情节严重者,进行行业内通报,作为用人单位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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