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陈天翔发自上海
我国正致力于会计准则体系的建设,保险行业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也需要一个统一的、科学合理的会计准则。《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于上周五了解到,当日财政部印发了包括《企业会计准则——保险合同》在内的六项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
在《保险合同》(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确定方法。承担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成为了保险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主要特征。对于既有保险风险又有其他风险的合同,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分拆的要求,并分别对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并将“保险合同”解释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
财政部同时规定,各界于9月12日前将意见反馈回相关部门。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志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分析认为,这些征求意见稿在很多内容上是借鉴了国际惯例后成文并下发的。
吴志强称,简单来说,就是该征求意见稿将“有保险风险的合同才能算作保险合同”,这就将名义上是保险合同,但实际没有保障功能的保单排除在外,不能当作保险合同来计量,也就是说不能作为保费收入计算。由此,假如这一征求意见稿获得通过,那么将来保险公司卖出的产品若没有符合保险合同的定义,就不能算为保费收入。“这也是新旧思路的最大区别。”吴志强说。
我国现行保险会计制度在实务中,除储金保险等少数非寿险品种分拆处理外,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所有合同均作为保险合同处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我国会计标准确认的保费收入与按国际标准确认的保费收入产生了较大的差异。
吴志强向本报记者表示,在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很明确地对“保险风险的分界点”进行定义,即没有量化保险风险,说简单了就是“究竟赔多少才算保险风险”。他同时表示,按照国际惯例来看,财政部应该还有一些具体的《细则》或者《指引》会配套出台。
目前国际上的保单取得费用主要包括手续费、佣金及体检费等,其会计处理方法也有两种,即“资本化”和“费用化”。前者是将前期费用和佣金作为递延费用,逐期计入损益,比如美国;后者则是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比如我国。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中国的部分保险公司是不计“递延费用”的。因此,部分费用是否采取“递延”方式也将成为征求意见稿讨论比较激烈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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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会计准则发力接轨国际
本报记者陈天翔发自上海
上周五,财政部下发了《企业会计准则——再保险合同》(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规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分出业务产生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收支。分保分出人应当于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确认分出保费和摊回分保费用;于提取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当期,确认应收分保准备金和摊回分保赔付费用。这突破了目前实务中分保分出人根据分保业务账单确认分出业务相关收支的做法,基本消除了与国际惯例的差异。
同时,征求意见稿也明确了再保险合同产生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收支应单独确认的原则。分保分出人不得将再保险合同产生的资产直接冲减有关的原保险合同产生的负债,也不应将再保险合同产生的费用或收入直接冲减有关的原保险合同产生的收入或费用。这一原则要求分保分出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分出业务相关责任准备金,以充分揭示分出业务引起的信用风险;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分出保费、摊回分保手续费、摊回分保赔付费用等项目。
考虑到预估需要专门技术方法及可靠经验数据作为支撑,我国目前尚不完全具备条件,征求意见稿采取了与国际惯例逐步趋同的方法,规定将预估方法作为基准方法,将根据分保业务账单处理作为备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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