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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破产 寿险利益有保障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06日 08:29 北京青年报

  

保险公司破产寿险利益有保障

■挑选实力强、偿付能力高、信誉 良好的保险公司仍是增加保单安 全性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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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艳丽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昨日公布完善保险机构破产救济制度

  从今年1月1日起,人寿保险公司也要提取保险保障基金,以作为在保险公司破产、被撤销时对保单持有人提供救济的资金来源。

  昨天上午,中国保监会首次公布《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从今年起,保险公司每年都要按照保险业务自留保费的一定比例提留保险保障基金,寿险和长期健康险业务首次列入提取之列。

  寿险首次纳入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是根据《保险法》的要求,由保险公司缴纳形成,按照“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在保险公司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等情形下,用于向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等提供救济的法定基金。简单地说,当保险公司破产或被撤销,如果其有效资产无法全额履行其保单责任时,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事先确定的规则,向保单持有人提供全额或部分救济,减少保单持有人的损失,确保保险机构平稳退出市场,维护金融稳定和公众对保险业的信心。保险保障基金在国外有“保单持有人的最后安全网”之称。

  昨天上午,中国保监会财务会计部和法规部有关负责人解释说,《管理办法》出台前,保险公司根据财政部1998年发布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只对财产险、意外险、短期健康险和再保险业务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广大的寿险、长期健康险的保单持有人不受保险保障基金的保护,而且保险公司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都留在各公司的账上,既没有按照《保险法》的要求进行“集中管理”,也没有做到“统筹使用”。

  而此次《管理办法》的出台,意味着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金融机构破产,国家财政兜底”体制在保险领域被率先冲破,今后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市场原则,平稳地退出市场。

  根据《管理办法》,除保险公司在境外直接承保的业务和从境外分入的业务、政策性保险业务和中国保监会认定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救济范围的其他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自留保费的1%,有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业务自留保费的0.15%,无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自留保费的0.05%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当财产保险公司、综合再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的6%,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的1%时可暂停缴纳。据估算,每年产险保障基金可达10亿-12亿元,寿险保障基金达11亿-12亿元。

  保障基金并非对所有保单都全额救济

  保险保障基金是保险公司自我募集形成的行业互助性质的法定基金,中国保监会从多方面对保险保障基金进行管理。

  当保险公司破产或被撤销时,保险保障基金对产险、寿险的不同情况保单进行的救济方式和额度是不同的。

  具体来说,对非寿险保单,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5万元(含5万元)以内的部分予以全额救济;超过5万元的部分,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济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济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寿险公司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应依法转让给另一家寿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向人寿保单的受让公司提供的救济金额,如果保单持有人为个人,以转让后其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如果保单持有人为机构,以转让后其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这位负责人分析说,寿险保单的利益保障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保险公司在破产或被撤销前,把所有保单都通过债权转让协议转让给另一家寿险公司,这种情况下,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应该不会受到任何影响。另一种情况是,保险公司破产或被撤销前,没有找到受让方,那么只好由监管部门来指定接手的保险公司,这就需要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来向受让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救济,以保障保单持有人利益。而这时,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则可能会受到10%-20%的损失。

  这意味着,即使有了保险保障基金,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也不总是会得到100%的救济和补偿。这就需要消费者在买保险的时候,一定要挑选财务实力强、偿付能力高、管理水平和服务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以增加自己保单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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