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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保险业务员被指偷吃 如拿不出证据须补清钱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0日 09:19 厦门日报

  本报讯 (记者 邵凌丰)前几天,杜老太太偶然发现自己去年的保险费多交了5371块钱。她向一直跟进这份保单的业务员小郑求证此事,却得到了否定的答案——老太太坚持自己多交了钱,小郑对此却一直否认,双方僵持不下。

  但究竟这5371块钱到哪儿去了呢?

  客户杜老太太:

  业务员少给我5371元

  1997年,杜老太太为家中的一个孩子在某保险公司买了一份保险。这个险种需要每年缴交保险费5371元,一直缴交20年,在20年中,保险公司每3年都会返还给老太太生存金10000元。杜老太太选择了一个聪明的做法——她从保险公司在第三年返还的生存金中取出5371元,作为当年的保险费直接缴交给保险公司,剩余的四千多元才真正装入了自己的口袋。杜老太太说,从一开始,她就将领取生存金同时缴交保险费的工作全权交给了业务员小郑,“每年要交保险费的时候,都是小郑上门来收。到3年返还一万块的时候,我就托小郑先帮着领钱,然后从里面取出5371块钱交保险费,最后他再把剩下的四千多块钱拿给我。这样我也比较省事,不用再多跑一趟到银行领钱。”杜老太太告诉记者,小郑经手领钱、缴交的全过程共有3次,前两次都如期缴纳了,问题就出现在2006年第3次要缴纳保险费的时候。

  “其实,去年保险公司第三次返还的钱就少了5371元,可我当时没反应过来,因为我忘了有那么回事。”杜老太太口中的那回事,指的是2004年保险费缴交方式的转变——由保险业务员直接上门收取变为银行自动转账。正是这个转变,与整件事有直接的关系。

  “去年我拿到手里返还的钱还是四千多块。”杜老太太说,她当时觉得很正常,“小郑不是每次都要先帮我交保险费吗?”可她忽略了通过银行转账缴交的事实,一直到2007年3月份,经人提醒,老太太才上银行查了账目:“其实去年3月6日的时候,5371块钱就已经转到保险公司去了。”杜老太太这才想明白,去年的保险费她交了两次——一次是银行转账,一次是小郑通过现金缴交的。

  业务员小郑:

  明明交给老太太一万元

  杜老太太很快找到小郑求证这件事,小郑却否认了老太太说法的真实性。

  “去年3月6日的时候,5371块钱就已经转到公司里去了。”小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公司的系统对于每一位客户是否缴交过保险费都会有记录,如果已缴交费用,系统就会提示不需要再缴交费用。小郑还换了另一个角度说明这个问题。“2004年和2005年两年杜老太太家的保险费都是通过自动转账缴纳的,我这两次也没有再上老太太家里收取。”他表示,自己不可能在自动转账两次之后,又突然帮老太太用现金缴费。所以,他很肯定地告诉记者,去年老太太的保险费确实只交了一次,而当时交到老太太手上的钱是3年一个周期返还的钱总数为一万元钱,不可能像老太太所说的仅拿到四千多元。

  杜老太太对小郑的说法予以否认,她一口咬定去年返还的钱仅有四千多元,其余的5371元经由小郑的手不翼而飞了;而小郑则坚持自己的说法,当时自己确实将一万元钱亲手交到了老太太手中。争辩的双方各执一词,没个结果。

  一场无凭无据的争辩

  事实上,这场争辩的双方都拿不出凭据来。也正因为凭据的缺失,这场争辩才变得越来越扑朔迷离。而所谓的凭据,只是钱款转交时一张小小的签字收条。

  小郑所在保险公司的一位负责人表示,所有的保险业务员在帮客户领取返还的钱之前,都需要拿到客户的领取返还钱款的发票、签字的委托书和客户身份证的复印件,保险公司才会将钱交给业务员。而钱由业务员转交给客户时,是否应写下签字收条或其他相关的凭据,公司内部并没有规定。

  杜老太太和小郑在去年进行返还的钱款转交时,并没有写下收条证明双方当时转交的金额是多少,老太太持有的返还钱款的发票,也只是保险公司在小郑领取钱款之前开出的,无法作为实际收款的凭据。“她已经是老客户了,保险费交了很多年,也在公司里办了其他的险种,算是一个信誉度很好的客户。”根据小郑的说法,信誉度好的客户他们一般在转交钱款时并不采取写签字收条的办法。而杜老太太似乎也对小郑表现出极大的信任,“他和我的儿子是朋友,没什么不相信的。”——就这样,在双方的默许下,一项没有写签字收条的钱款转交仪式完成,没有留下任何凭据,也为今日的争辩埋下了伏笔。

  事实上,双方对这场无凭据的争辩也有一定的认识。“如果当天留下一个收条,今天就会铁证如山,哪来那么多事。”杜老太太显得懊恼。而小郑也有点后怕,在事情发生后处处多留了一个心眼:“现在帮客户领钱,转交的时候我都会要他们写个签字的收条。”用他自己的话说,是“不怕一万,只怕万一。”

  律师说法

  业务员拿不出证据须补清钱款

  厦门勤贤律师事务所邓永华律师:这起个案的纠纷应该分成两个部分来看。

  第一个部分在保险公司与保险业务员之间。保险业务员帮客户领取相关的费用,依据规定首先需要有客户的授权委托书,并要完成一系列的手续。如果客户授权委托书和手续都完整齐备,那么保险公司不存在任何责任问题。

  第二部分在保险业务员与客户之间。业务员在代领钱款之后将之转交给客户,如果客户称其没有收到或钱款不齐,需由业务员来举证证明款项已经转交清楚,如果业务员无法拿出证据来证明,那么他就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即业务员有义务补清还未转交清楚的钱款。

  法规链接

  小额保险纠纷可免收调解费

  据新华社电 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日前在线就推进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试点有关问题与网友进行交流时表示,保监会“原则上不提倡收取被保险人的调解费用,也就是说被保险人申请通过快速调处机制来调解保险纠纷是免费的”。

  所谓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是通过当地保险行业协会下设的纠纷调解处理机构对一些小额纠纷主持调解。今年4月,保监会出台了《关于推进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杨华柏表示,对保险消费者一方是完全免费的。但是对保险公司一方,各个地方可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讨论是否收取调解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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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安女中学生告赢保险公司

  她

车祸受伤却得不到理赔,二审判决最终获得13850元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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