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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保险代理人有两种雇用形式 一种不签劳动合同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4日 11:46 解放日报
问:我孩子去年11月进入上海某保险公司工作,但不属于公司员工,所以公司不给签劳动合同,只签了保险代理人合同,没有工资,如果接到保险订单,就按比例分报酬,还要缴纳600元保证金(据说不做可以退还)。结果工作了几个月,没有收入,只有支出。我想知道,保险代理人是否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 读者 林女士 答:现行保险公司对于保险代理人主要存在两种雇佣形式:一是职业保险代理人模式,二是保险公司职工从事保险营销。 林女士的儿子属于第一种情况。职业保险代理人(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民事委托代理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职业保险代理人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一般是按营销成果或者按保险代理合同的约定获得相应的报酬,双方的权利义务可由保险代理合同确定。如果保险代理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合同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同时,相关部门对于职业保险代理人也出台了相关规定。如:中国人民银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第48条规定: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2条规定: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佣金的个人。 基于上述原因,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2)13号】规定:职业保险代理人不属于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范围,不适用《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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