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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险公司:提高偿付能力是硬指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9日 00:24 北京现代商报

  对投保人来说,保监会又送上了一颗“定心丸”:日前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征求保险公司财产保险以及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修订标准意见的函》,要求抬高财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这让投保人更感心安。

  这项《意见》的主要内容为:财产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拟定为两项之和,一项是“最近会计年度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50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9%和50亿元
人民币以上部分的8%”;一项是“最近3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25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22.5%和25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12.5%”。

  而此前的要求是:最近会计年度公司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1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18%和1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16%;以及公司最近3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7000万元以下部分的26%和7000万元以上部分的23%。

  “综合赔款金额”是指赔款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分保赔款支出之和减去摊回分保赔款和追偿款收入。另外,经营不满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上述第一项的2倍。

  前一阶段,国内几家寿险公司被亮出偿付能力不足的“黄牌”,直闹得沸沸扬扬,因此也引起了保监会的关注,这项《意见》显示了保监会对偿付能力监管的视野从寿险又放宽到财险领域。

  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赔偿和给付的能力,偿付能力是否充足直接决定了被保险人能否得到可靠的保障。在我国,作为偿付能力监管重要基础手段的精算制度建立的时间很短,非寿险——含财产保险及短期人身险业务——精算建设更处在刚起步阶段。与寿险不同的是,非寿险业务通常保险期限短,但理赔时间长,核算复杂。但目前我国在非寿险产品费率厘定、准备金评估等方面尚未制定类似寿险的精算规定,容易隐藏市场经营风险。

  在业内,财险公司通过调整账面赔付支出,进而达到满足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的做法并不鲜见,通常采用的手法是赔付支出延迟和立案延迟。保险公司有关人士认为:“《意见》的出台,意味着保监会正在抬高对于财险公司的监管门槛。这表明保监会正由过去重视保费的考核转为更加重视财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质量。同时,财产保险以及短期人身险业务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能够更加符合我国实际。”

  保险专家郝演苏教授认为:“这对保险业来说无疑是有益的,要求今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要有一个明显的提高,除了对投保人有利外,对于资本实力强、实力充足的保险公司也是一个利好,那些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日后就可以多做业务,而相反,中小型财险公司将受到比以前更多的约束。”

  商报实习记者 樊金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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