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人员下车就成第三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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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8日 00:02 北京现代商报 | |||||||||
对于保险条款来讲,同样一个人在不同的地点分别属于不同的保险对象。比如被保险人在机动车上,他就是车上人员,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就要由车上人员责任险来赔付;如果他下了车,他就属于“第三者”,发生保险事故后,就应该由第三者责任险来赔偿。 有这样一个案例:
李某为自己的私家车投保了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两种保险。不久前,李某约了几个朋友到郊区游玩。到达目的地后,几个朋友都下了车,李某将车开进停车场。在李某倒车的时候,不慎将一位朋友撞倒,这位朋友受了重伤。李某赶紧将伤者送往医院,并支付了所有医疗费用,共计4万余元。 后来,经过公安交通部门裁定,李某应当对此次事故付全部责任。李某对这个裁定没有异议,愿意承担伤者所有医疗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认为,伤者应当属于车上人员,所出的保险事故应当属于车上责任险的理赔范围,而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由于李某没有投保车上责任险,所以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的责任。 李某对保险公司的做法非常不满,就向法院提出起诉。 法院认为,本次事故的受伤者虽然在发生事故之前乘坐了李某的车辆,但并不影响其“第三者”的身份。当他在李某车辆上的时候,他属于车上人员;在发生事故的时候伤者已经下了车,这个时候就应当是“第三者”了。所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第三者责任险的条款给予李某赔偿。 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比较多的发生在运营车辆上。比如,有的运营车辆将乘客送到目的地后,在倒车或者拐弯的时候把刚下车的乘客撞伤了,这时,第三者责任险也应当负责赔偿。因为乘客其实是一个特定的概念,凡是购买了车票并乘坐了车辆的人员都是乘客。那么,当乘客在车上的时候是乘客,下了车,这种特定的身份就没有了,就应该属于“第三者”的范畴了。因为,乘客这时和运营车辆的乘运关系已经结束。 一般来说,在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是“第一者”,负有过失责任的被保险人是“第二者”,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外的其他人和其他财产都属于“第三者”。但机动车三者险中的“第三者”含义更加复杂。在机动车三者险中,原则上把肇事车辆看成第二者,这就把被保险人、其雇佣的司机、其允许的驾驶人员,以及车上的人员和财产都包括在内,此外的人和物才是第三者。因此,车上的人员如果在事故中受到伤害,不属于三者险赔付的范围。 虽然在以上案例中,保险公司应当给予被保险人三者险的赔付,但必须注意的一点是,如果伤者是正在上下车的过程中受到的伤害,那就不属于三者险赔偿的范围了。对于运营车来说,应该属于乘客责任险;如果是私家车,情况就比较复杂了。 商报记者 王方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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