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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对象:某人寿保险公司清远分公司
被投诉产品:××·长泰安康保险(C )(下称《长泰C》)
投诉线索:分居两地的夫妻,妻子伍女士为丈夫田先生购买重大疾病及身故保险,田先生因患癌症去世,保险公司以“带病投保”为由而拒赔。
诉求:按照保险合同进行理赔,赔偿《长泰C》身故险10万元及家庭保障金2万/年,共17年即34万元。
事件经过:
南都记者近日接到广东清远的伍女士投诉,称其在保险代理人的反复游说并承诺代签有效的情况下,先后为长期在外工作的丈夫田先生购买三份保险,其丈夫一直不知情。2006年6月20日投递第三份保单《长泰C》次日,其丈夫因“胃病、腰痛”入院检查。2006年6月27日确诊为肝癌。同年的11月,夫妻俩找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以带病投保而拒赔。并要求撤销保单,伍女士拒绝。此后,保险公司分别在2007年、2008年向伍女士催缴第二期、第三期保费。伍女士照常缴费后,该保险公司仍然坚持要求取消保单,并不予理赔。
[事主说法]
保单生效后 被保险人才确诊患癌
伍女士在2006年6月20日,为田先生代签提交《长泰C》保单,于次日交付保费,合同注明6月24日生效。此前田先生一直未有重大疾病征兆。但不幸的是,投保过程中,田先生后腰不适,于2006年6月21日去上海某医院检查,结果是疑似肝癌。医生当时并未告知,而是在6月27日“病患谈话”时,田先生和伍女士才知晓此噩耗。
保险公司认为,伍女士为田先生“带病投保”,要求解除保险合同。证据则是6月22日该院“医患谈话记录”中,有田先生、伍女士的签字确认。对此,伍女士表示强烈异议并拒绝。称其所在单位可证明,当年6月19日-23日上午的工作时间,均在单位工作。
就在双方针对《长泰C》是否理赔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分别在2007年6月、2008年6月向伍女士催缴第二、三期保费。伍女士认为保险公司已经默认并愿意为《长泰C》进行理赔。最终田先生2009年4月因病去世,而该保险合同有效期为2009年6月。而保险公司坚持解除合同,不予理赔保额共计44万元。
[当事方说法]
带病投保不予赔付
经保险公司调查,6月21日,田先生因右腰痛一周余,到上海某医院检查诊断为:肝右叶巨大肿块,考虑原发性肝癌伴两下肺转移。次日,田先生入住该院,入院初诊为肝癌。当日的医患谈话记录中,有伍女士和田先生的亲笔签名。
此后的6月23日,田先生被诊断为肺癌。但是,同日,伍女士故意隐瞒被保险人病情,为田先生投保了20份不需要被保险人进行体检的《长泰C》。
而且在保险合同中,伍女士在关于被保险人必须告知事项中否认了被保险人田新军患有恶性肿瘤、或尚未证实为良性或恶性肿瘤、息肉、囊肿等内容。但事实是,田先生有乙肝小三阳病史。
2006年11月,伍女士首次要求理赔时,公司调查认为伍女士存在“带病投保”事实。即要求解除《长泰C》合同,但遭到拒绝。此后,双方进入僵持不下的阶段。
因此在公司内部系统中,无法进行相关事实解约处理,致使系统自动发出催缴保费的信件。导致伍女士在2007年及2008年陆续自交现金保费共计3000元。公司同意退回此3000元保费。保险公司与伍女士在就《长泰C》的理赔问题上,前后三次通过法院诉讼来解决,均不支持伍女士的要求。
[律师说法]
保费续收是承认合同有效
@广东粤广律师事务所张扬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因此,伍女士投保身故险需要丈夫田先生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保险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而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在伍女士投保之后再补办了田先生的确认手续,这种事后追认补办手续应属合法有效。
案中保险公司不需要伍女士提交田先生体检报告的问题,个人认为属于保险公司自己增加风险,保险公司也应该要预见未来自己可能需要承担的赔付义务,况且保险公司一直在向伍女士收取保费,也属于承认了双方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本案关键还在于,伍女士是否为田先生“带病投保”?需要各方提供证据来证明并应由司法机关来认定。
采写:南都记者 刘国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