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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持卡人如何应对电话投保陷阱 (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8日 10:40 中国保险报

  (2)此种模式剥夺了客户单方中止合同的效力。

  根据《保险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超过规定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减少保险金额”。本案中由于招商银行的界入,保费均通过每月划款的方式从客户的信用卡账户上扣取,这样实际上形成了银行、保险公司、客户三方的关系,客户如需中止合同,不仅需要通知保险公司,还要通知银行,自身变得很被动。

  (3) 此种模式中保险公司违背了法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仅是通过电话录音的方式向客户传递部分保险条款信息,客户无法看到真实的保险条款,更无法了解免责条款的具体约定,仅是凭借电话推销员单方的介绍,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已经依法履行了如实告知的义务。

  因此,广大的消费者,尤其是招商银行信用卡用户,应警惕电话保险营销行为:第一,在对方提示有电话录音的情况下不要轻易允诺;第二,一旦发现信用卡扣款行为,一定要及时收集包括银行的信用卡对账单等一切重要的证据,并及时与银行和保险公司取得联系;第三,如果已经收到保险单,应当注意保险条款的内容,并在犹豫期内及时退保;第四,通过司法诉讼途径确保自己权益不受侵害。只有这样才能够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维护。

  (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 张媛媛)

  保险电话营销模式的合法性

  保险营销模式似乎一直都不是很受欢迎。从最初保险业务员像苍蝇一样围追堵截,到现在更为不光彩甚至涉嫌欺诈的电话营销模式,仔细想来并不是客户排斥这些营销方式,只是希望能够平等对待,不能一味的强行推销,尤其是在未经客户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就强制投保,先收取保费,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多方面的。

  电话营销模式的发展背景

  所谓电话营销模式是在传统电话服务基础上发展出现的新型业务营销模式,主要是以电话为主要沟通手段,借助网络、传真、短信、邮寄、递送等辅助方式,通过保险公司专用电话营销号码,以保险公司名义与客户直接联系,并运用公司自动化信息管理技术和专业化运行平台,完成保险产品的推介、咨询、报价、保单条件确认等主要营销过程的业务。

  一般来说,正常电话行销的大致过程是:致电客户(录音)——客户确认——银行划账——合同生效——投递保单——客户签收——保险公司取得保单回执。在这个过程中,保险公司会将“客户已了解保险条款、客户确认保险合同、同意保险公司代扣保费”等内容进行电话录音,以此作为客户的授权从客户的银行账户上扣款。而客户的保单,在划账成功后第二天的零时就开始生效。随后,保险公司将会在5-7个工作日内把保险合同正本快递给客户。当客户在保单上及相关回执文件上签名后,整个销售过程就算完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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