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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万保险的争执:死亡方式该由谁来判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7日 11:09 京华时报

  本报记者 郭晓明 通讯员 邓旭明

  8个月前,郭琴在通州的住所死亡。警方的结论是,“苯巴比妥中毒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昨天,一场围绕她展开的官司在东城法院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事情的缘起是郭琴生前曾购买了保值为66万元的3份保险。保险公司以郭是自杀为由拒绝赔偿。为了那66万元,郭的家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郭琴之死

  男友高刚看到郭琴的时候,她已经昏迷不醒了,那是2006年12月20日晚10点。郭琴只着内衣仰面躺在床上。随后赶到的999医生宣告郭琴死亡。

  按照高刚的说法,当天早上9点多,他从通州云景里的家中出发去单位上班,郭琴在家中没有任何异常。前一天,郭琴还提出两人一起去菲律宾旅游。因为没时间,高刚拒绝了这个提议,随后两人发生了争吵。但当时两人都没有动手。

  27岁的郭琴做过保险业务员,能言善辩,高刚则不善和人交往。两人在一起的几年中,经常发生争吵,高刚也没有在意。没想到意外出现了。

  当晚通州公安分局经过调查,发现郭琴身上没有外伤,“符合苯巴比妥中毒死亡”。很快,警方下达《调查意见书》,认为“郭琴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苯巴比妥是一种具有镇静催眠抗惊厥作用的药物,也可用于癫痫持续状态治疗。该药说明书上标有,“大剂量服用会导致急性中毒,最后呼吸衰竭死亡”。按照高刚的自述,他患有癫痫,家中常备有苯巴比妥。导致郭琴死亡的药物正是高刚备用的苯巴比妥。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作为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业务员,2005年5月到10月,郭琴曾购买了所在公司的3份保险,保险金额高达66万元。其中包括“投资连结保险”,主险身故保险金20万元、附加险金额20万元;“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6万元;“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20万元。3份保险受益人为她的父母和妹妹。按合同约定,郭琴缴纳了全部保险费。

  郭琴死亡后,家人向信诚人寿提出理赔,遭到保险公司拒绝。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显示,自杀或私自服药引起的死亡,保险公司均不承担赔偿责任。2007年4月10日,保险公司作出《理赔决定通知书》,认为郭琴之死属于除外责任范围,不予给付。郭家人不满这个通知书,郭家委托的律师牟子健认为,法医鉴定结论只是郭琴死亡的方式,不是死亡原因。

  “死亡原因可能是他杀,也可能是自杀、或者意外。”牟子健说,“中毒可能是由三种可能中的任一种导致,公安机关的结论只排除了他杀,还存在另外两种可能。”到目前为止,没有证据表明郭琴是自杀,保险公司的决定显然是不妥当的。另外,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保险公司既然认为是自杀,就应该提交证明,证明郭琴死亡的性质属于自杀。

  自杀还是意外死亡

  虽然感情不顺,但姐姐不可能自杀。在妹妹郭湘的眼里,姐姐郭琴是个很有能力的女孩,尤其那张嘴非常厉害。小时候姐姐在学校有个外号,叫“常有理”,“就是没道理,她也能给你说出道理”。

  2001年7月,毕业前,郭琴通过了司法考试。她先在一家律师事务所做律师,一年后因律所效益不好,郭琴离开。郭湘解释说,郭琴觉得做律师累,风险大,没有保障。

  这时候,郭琴认识了高刚。当时高刚的婚姻出现了问题,正与妻子分居。高刚答应与妻子离婚,然后与郭琴结婚。但离婚的想法遭到高刚父母的强烈反对,性格软弱的高刚最终屈服于父母的意见,一直没跟郭琴结婚。这期间,郭琴的职业不断发生变化,先是兼职做律师;2005年,郭琴投资10万元在积水潭开了一家女性用品店,一年多后,小店关门;后来又投奔信诚人寿,做了保险代理员。但因为两人特殊的身份,郭和高的关系经常比较紧张。郭湘回忆说,两人曾经吵架,高刚说不过郭琴,就动手打,抓住她的头发撞墙,导致郭昏迷。

  高刚给警方的口供显示,郭琴曾几次用割腕、服药等自杀的方式威胁高刚。事发后,高刚卖掉了通州的住房和家中的一些物品,并拒绝向记者回忆关于郭琴的任何事情。“一切都等到8月29日开庭吧。”

  (文中所有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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