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濒临报废的保险车辆如何赔付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9日 11:31 中国保险报
2006年2月13日20时,人保财险山东省济宁市分公司接到报案称,鲁H8XXXX车在济宁吴泰闸路赵家炖鸡店门口停放时被盗。同年5月24日,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递交资料,提出索赔。经理赔人员对索赔资料仔细审核后,发现行驶证原件记载该车到2007年2月报废。遂告知被保险人对本车只能以出险时实际价值为准计算赔付,而其出险时实际价值仅为7000元左右。而被保险人则认为应当按照盗抢险承保限额50000元赔付,双方争执较大,于是,被保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保险公司调查发现,鲁H8XXXX车是李某从枣庄购买的二手车辆,其初次登记为1999年2月,于2005年4月18日在济宁车管所登记注册,并且在车辆登记证书及行驶证上注明“(2007-02报废)”字样。鲁H8XXXX车于2005年6月29日在齐鲁保险代理公司投保,该公司业务人员将行驶证复印件涂改,去除了“(2007-02报废)”字样,附入承保档案。因投保时本车市场新车购置价为100000元,就将这濒近报废的车辆盗抢保险金额定为50000元。 根据保险条款约定,“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据此,保险公司认为,本案应以出险时的保险车辆实际价值为准,据盗抢险条款予以赔付。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保险公司需继续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和素质教育,严格保险代理机构的管控,加大对承保车辆审验力度,提高承保质量。这也是减少及避免理赔纠纷,控制超额赔付,实现有效利润的得力手段。(张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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