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50商业合同纠纷案一审昨开庭 择日另行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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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10月12日 00:46 中国证券报 | |||||||||||
本报记者 李中秋 摄影 本报记者 李中秋 上海报道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诉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违约许可他人开发中国A50指数期货一案,昨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经过三小时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法官宣布休庭后择日另行宣判。 据透露,除了可能终止合同外,上证所信息公司还向新华富时公司提出要求经济上的赔偿。 针对此案,法律专家指出,这是一起典型的“商业合同纠纷案”。根据双方合同第五条的规定,新华富时用编制的指数开发或许可他人开发衍生产品都属于违约。所以说,从整个合同角度来讲,上证信息此次的起诉是一次正当的维权,即依据合同约定来维权。 对于此次庭审,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庭后向记者表示,“不发表任何评论”。 新华富时股东之一———富时集团亚太区董事总经理Paul Hoff和新华富时公司中国区总经理朱闪在庭后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并不认为自己违反了合同。 朱闪透露:“庭审的主要焦点是,上证所信息公司认为我们违反了合同,将所获得的证券信息也就是股票价格,授权给新加坡交易所去开发衍生产品;但我们认为没有这么做,我们是将股票指数,而不是股票价格去授权给新加坡交易所去开发衍生产品。” 有法律专家指出,事实上,我国已经在证券法修订过程中考虑到信息必须规范运作、依法运行才能得到保障。证券法113条第二款写明,“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与此同时,经过证监会批准的上证所交易规则5.1.3条也规定,“本所市场产生的交易信息归本所所有。未经本所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经本所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本所同意,不得将本所交易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就此案而言,无论是依据相关法律还是交易所本身规则,或者依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上证信息的起诉都是一种依法维权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规范信息的使用。 在回答如果败诉,新华富时公司是否还会继续编制指数的问题时,Paul Hoff表示,“我们认为股票价格行情是一个公共的信息,而交易所是有义务给每个想获得这个信息的机构提供平等和开放的机会,我们有其他合同安排,使得我们能够得到及时信息继续编制指数”。不过,他没有进一步透露具体和哪家公司签订了合同。 从目前的情况看,原、被告许可合同将于2006年10月到期,法律专家表示,如得不到续签,之后新华富时A50指数的信息来源及其编制行为的合法基础将完全丧失,“中国A50股指期货”金融衍生产品持续上市的基础将不复存在,该产品的投资者将面临系统性风险。该法律专家还强调,如何合法合规使用信息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法律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