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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确定的交易原则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4日 10:35 卓越理财
文/唐烈文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二OO七年三月六日签署第489号国务院令公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条例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1999年6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规定,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其委托位其进行期货交易: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2)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3)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4)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5)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条例》还规定,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应当事先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经客户签字确认后,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期货公司不得未经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不得对客户作出获利保证或者承诺,在经纪业务中,期货公司不得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 依据《条例》,从事期货交易的客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互联网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明确、全面的向期货公司下达交易指令并执行交易,而期货公司不得通过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 除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真实、准确的公布上市品种合约的成交量、成交价、持仓量、最高价与最低价、开盘价与收盘价和其他应当公布的期货交易即时行情之外,未经过期货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期货交易即时行情。 期货交易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期货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所规定的标准向客户收取保证金,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保证金之后,应当执行严格的风险隔离制度,将该保证金与期货公司自有资金分开、专户存放。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除下列情形可以划转之外,严禁期货公司挪作他用:1)依据客户的要求支付可用资金;2)为客户交存保证金,支付手续费、税款;3)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客户可以使用标准仓单、国债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进行期货交易,有价证券的种类、价值的计算方法和充抵保证金的比例等,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当日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会员,而期货公司应当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并将结算结果按照与客户的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客户,客户应当及时查询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 在客户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客户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所引发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 如客户在交易结算中违约的,期货公司应当先以该客户的保证金对外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期货公司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客户承担违约责任,期货公司并由此取得对该客户的相应追偿权。 (作者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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