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07日15:43 新浪财经

  新浪期货讯 12月7日消息,发改委、能源局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其中提出,设有储煤厂的煤矿,当动力煤价格处于绿色区域时,应保持不低于5天设计产量的最低储煤量;当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下跌超出绿色区域下限时,煤矿应保持不低于7天设计产量的最低储煤量;当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超出绿色区域上限时,煤矿储煤量可不高于3天设计产量。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型煤加工产品经销等活动的煤炭经营企业,最低库存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3天的日常经营量;当市场供不应求、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超出绿色区域上限时,煤炭经营企业最高库存原则上不超过上一年度月均经营量。将建立企业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执行情况“红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制度,定期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布,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附件:1.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

  2.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考核办法(试行)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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