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中盛粮油案或涉三宗罪:盗窃合同诈骗非法集资(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20日 01:55  第一财经日报

  “在短时间内要进行如此大量的棕榈油进口,除了占了国家鼓励进口食用油以平抑价格的政策便宜外,给出较高的代理费是一个很大的诱惑。”上述人士表示。

  该人士分析,按照1%~1.5%的代理费比例,一笔1000万美元的贸易代理,王伟需在3个月内向代理商支付约10万~15万美元。由于涉及多家代理商,这本身就是一个较重的财务负担。这种承诺过高代理费的行为存在着诈骗嫌疑。

  记者了解到,一些代理商在面对如此高的代理回报时,也一度产生过怀疑,并对宁波杉科等企业进行过调查,但最终还是被卷了进去。

  第二个疑点:隐瞒了宁波杉科等企业与天津中盛粮油“实为同一控制人”的事实。

  目前,警方已经证实,宁波杉科、浙江协凯、浙江中光、天津中盛粮油等企业的实际控制人都是王伟。

  不过,记者了解到,在案发前,由于王伟手法巧妙,通过自己的亲戚、朋友等身份注册上述公司,使代理商并不了解这些进出口企业与天津中盛粮油都被王伟控制。

  而徐松等人在联系代理商的过程中,也未交待这一重要事实,使代理商误认为这是一笔正规的划算的贸易代理,并因为天津中盛粮油在业界具备较好的口碑,且是大连商品期货交易所的指定交割仓库,认为把棕榈油存放在该仓库比较安全。“只要货在,就不怕收不到款,”上述知情人士向记者如此描述代理商的普遍心理,“如果他们知道这些企业都是被同一个人控制,肯定不会接手这笔代理。”

  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宏雷对记者表示,尽管合同本身不存在问题,但事实证明合同一方蓄意不执行合同,这本身就构成了诈骗。这与此前的“海狸鼠”、“普洱茶”等诈骗案件具有某些相似之处。

  且从合同签订过程看,徐松等人故意隐瞒了可能对合同签订与否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实,尤其是妨碍了代理商对宁波杉科等企业的信用水平的评估,这构成了重要的诈骗嫌疑。

  目前,浙江警方在拘捕王伟等人时,对外公开的是以涉嫌“合同诈骗”的罪名。

  第三层次:与资金募集手段、数额、用途等有关的非法集资罪

  记者了解到,“中盛粮油案”主角王伟最近被爆出新案情:涉嫌向其员工非法集资用于发放高利贷(见本报8月19日报道《“中盛粮油案”主角王伟曾向员工非法集资》)。

  据知情人士透露,王伟在案发前从事着地下钱庄业务,其实际控制的宁波誉和投资有限公司是该业务的主要操作者之一。王伟的放贷资金除了向员工、朋友集资外,也有来自于信用证业务带来的巨额融资等。

  记者查阅资料获悉,目前关于非法集资还没有唯一的准法定概念,而且刑法也没有规定非法集资罪的罪名,根据刑法规定,与非法集资有关的罪名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

  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的形式包括“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等。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 新浪财经吧 】

我要评论

不支持 Flash
Powered By Google ‘我的2008’,中国有我一份力!

网友评论 更多评论

登录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