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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期货肆虐灰色地带 专家呼吁更严格监管(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16日 05:52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华夏交易所是否具备上述变相期货的特征呢?葛姓代理商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华夏交易所印发的宣传材料,材料中将华夏交易所与国家三家商品期货交易所并列,明显具有欺骗和误导性质。实际上,国内三家商品期货交易所的期货仓单的转让,并不是通过交易所集中的交易系统进行,而是期货仓单买卖双方的即期现货行为。

  华夏交易所在材料中一再诡辩交易的是仓单而不是标准化合约,实际上只是将期货标准化合约中的约定的内容,放在了华夏交易所制定的交易规则中,以制造不是期货交易所假象。

  葛代理商提供的材料显示,华夏交易所采用了与期货市场一致的交易模式,并为集中交易的所有买卖双方提供了履约担保;华夏交易所的仓单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记者问葛姓代理商和几位北京的客户,华夏交易所收取的保证金比例是多少,对方称保证金比例为8%。这个比例这大大低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不低于20%的标准。华夏交易所具备了变相期货的所有特征。

  变相期货危害极大

  业内人士表示,实际上,国内类似华夏交易所的商品交易市场非常多,如何认定是远期现货市场还是变相期货市场非常困难。2006年在制定《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时,最大的困难就是如何界定变相期货。

  万杰鼎鑫期货副总经理高军表示,允许采用期货市场模式经营的远期现货市场“遍地开花”,实际上是不熟悉期货市场运作模式的结果。交易双方将资金交给远期现货市场,而对于资金又没有任何监管,出事在所难免。虽然这些市场一般在开发客户的时候,都会声称客户的资金会放在银行指定的监管账户,但实际上,银行并没有监管的权利和义务,这与期货市场的保证金安全存管完全不是一个概念。

  北京中期总经理母润昌表示,远期市场存在的问题很多:一是客户的保证金没有监管,可以随时被挪用,甚至被携款潜逃,华夏交易所就是例子;二是即使不被挪用,这些远期交易所的性质决定其一般会参与交易,即“既是裁判员也是运动员”,这必然损害客户利益,国内很多较大的远期货现货市场都发生过在行情剧烈波动时,远期市场临时出台政策损害客户利益的事情。

  一位期货专家建议,为了维护健康有序的多层次商品市场体系,必须在未来的《期货法》中重新定义变相期货,放弃现在为了达成部门利益妥协而制定的模棱两可的定义。他认为,鉴于远期市场的性质和作用,必须严格禁止远期现货市场进行买空卖空,所有的卖方必须都要有货物,所有的交易必须最终全部交割,禁止反向平仓操作。交易一方确实无法最终履约的,也必须按照正常贸易的违约处理。同时,远期现货市场不能再是监管的真空,必须有政府进行强力监管,才能保证不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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