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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外籍高管比例不得超30%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6日 01:45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张羽飞)昨日,证监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加强对期货公司高管的任职管理。

  根据该办法,期货公司任用境外人士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经理层人员总数的30%。同时,期货公司高管人员最多可以在期货公司参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兼职的,应当自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此外,该办法对期货公司各高管的任职资格提出具体要求,例如申请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资格,需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同时通过

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而申请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除了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外,还必须在期货公司、
证券
公司等金融机构担任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期货公司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分工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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