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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明确期货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6日 01:43 金融时报

  期货从业人员及高管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正式公布实施

  本报北京7月5日讯 记者李侠报道 经过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中国证监会今天正式公布实施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分别对期货从业人员及公司高管的任职资格、行为准则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业内人士表示,这意味着期货市场监管制度框架正在日趋完善,显示股指期货正在稳步推进中。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分别就期货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的取得和注销、执业行为规范、监督管理、罚则等方面予以了详细的规定。根据办法,期货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编造并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办法还明确规定,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与期货交易,挪用客户的期货保证金或者其他资产,或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则分别对期货从业董事、监事和高管的任职资格、行为准则进行了系统规定,适当提高了期货公司高管任职条件,并首次提出设置专职首席风险官一职。办法规定,申请期货公司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资格,申请者应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或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通过

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而申请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则还需满足担任期货公司、
证券
公司等金融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的条件。申请首席风险官任职资格的,则另需满足具有在证券公司等金融部门从事风险管理、合规业务3年以上的经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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