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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风险官细则未出 结算业务申请遭遇尴尬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7日 03:34 第一财经日报
罗文辉 上周五,证监会公布了《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审批》的行政许可,从而拉开了期货公司正式申报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的序幕。不过,关于首席风险官如何设置的问题却挡在了许多欲提出申请的期货公司面前。 在先后发布的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结算业务的资格审批行政许可中,均将包含首席风险官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表》列为必备申请材料。可让期货公司困惑的是,监管部门有关金融期货的监管法规至今已基本出齐,唯独不见国内期货公司治理结构中创新性设置首席风险官的有关管理细则出台。 至今有关首席风险官定位的描述,仅零散见于已实施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及本月上旬公布的《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43条粗线条地描述了首席风险官的权责,即“期货公司应当设首席风险官,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而“首席风险官发现涉嫌占用、挪用客户保证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可能发生风险的,应当立即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董事会报告”,且“期货公司拟解聘首席风险官的,应当有正当理由并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首席风险官不履行职责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更换”。 将首席风险官与总经理、副总经理并称为“经理层人员”的《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在第13条对首席风险官规定了独特的职业背景要求,即“还应当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并担任期货公司交易、结算、风险管理或者合规负责人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从事期货业务1年以上经验,并具有在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风险管理、合规业务3年以上经验”。 且在第30条较《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更详细地规定,“期货公司拟免除首席风险官的职务,应当在作出决定前10个工作日将免职理由及其履行职责情况向公司住所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不少期货公司负责人向《第一财经日报》反映,据他们的理解,首席风险官较之前一般仅负责日常交易、结算风险控制的风险总监权限扩大了,且因可以直接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汇报且无正当理由期货公司不得免除其职务,而赋予了首席风险官在期货公司内相对独立的定位。 实际上,期货公司最关键、最要害的岗位一直就是风险控制。随着券商收购期货公司及商业银行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期货公司普通的风险控制人员也已成为稀缺资源。去年下半年国泰君安期货筹备组的负责人何晓斌曾称,期货公司被证券公司收购后,原期货公司的负责人最合适的岗位就是新公司的首席风险官,由此也可见券商已经意识到期货公司管理人员长年的风险管理经验对未来公司在金融期货业务竞争中的价值。 而在本月上中旬中国期货业协会分别在上海、北京、深圳举行的报名总人数高达上千人的期货公司高管人员培训班上,本报记者从培训班名录中发现一些证券公司背景的期货公司已拟定了首席风险官的人选。 但现实的问题是,业内一直传言即将出台的首席风险官管理细则却至今未见问世,而让首席风险官的设置成为当前期货公司准备材料申请金融期货业务中的一个尴尬问题。 “如果首席风险官管理细则滞后出台,却发现先前申报材料中首席风险官的人选不合格,那怎么办?”一创新类券商的期货公司筹备组负责人向《第一财经日报》无奈地表示。 不过,他猜测,即使有关首席风险官的管理细则近期出不来,有关监管部门也应会在近期组织拟任首席风险官的集中培训、集中发证,以解决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的“尴尬”问题。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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