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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期货业协会下发新版合同规范期货经纪行为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6日 09:15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作者:陆星兆 昨日,中国期货业协会向会员单位下发了《〈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和《期货经纪合同备案审查办法》,对期货公司经纪行为进行统一的规范。 《〈期货经纪合同〉指引》是《期货经纪合同》的指导性文本,期货公司需根据该指引重新制定《期货经纪合同》文本,并报中期协备案审查,当获批准过后,才能用于与客户签署。 按照中期协规定,会员单位制订或修改的经纪合同文本,应当具备《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开户申请表》,并对诸如客户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有关事项,客户下达交易指令的方式,期货公司向客户履行通知义务,以及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等风险控制事项的条件和程序,等在内的诸多条款进行约定。此外,中期协还明确禁止期货公司在合同中,做出获利、不承担或少承担交易风险的保证或承诺,或允许客户进行透支交易、接受客户进行全权委托。 协会有关人士表示,股指期货推出背景下,加强和规范期货经纪合同的管理,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期货经纪业务风险。 上述人士介绍,本次指引合同修订有几个特点:一是强化了风险提示,期货公司设立期货经纪合同,需对客户进行风险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格式和内容由中期协统一制定,避免了个别公司刻意淡化风险告知。二是对原来容易产生法律纠纷的地方重新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需求加以完善。比如把客户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纳入合同,把手续费标准、期货交易委托代理人授权书作为合同的附件。三是强调公平,保证合同当事双方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严禁期货公司设立明显增加客户义务、过分规避公司责任的格式合同内容。四是尽量简化合同,方便客户签署。 据悉,期货公司申请合同备案审查,需向中期协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备案要求的,中期协将向会员书面发送《期货经纪合同备案审查合格通知》;对不符合要求的,中期协将向会员书面告知原因,会员应当在收到通知后重新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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