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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将设置专职首席风险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1日 04:10 扬子晚报

  [扬子晚报网消息] 证监会近日草拟出《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办法适当提高了期货公司高管任职条件,并首次提出设置专职首席风险官一职。业内人士认为,作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配套的系列规章,上述两个办法修订发布后,意味着期货市场监管制度框架基本趋于完善。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分为总则、任职资格条件、任职资格的申请与核准、行为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7章共64条。该办法就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根据市场的要求,适当提高了期货公司高管任职条件。

  对于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规定申请者应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或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此外,申请者担任期货公司、

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

  办法首次提出设置专职首席风险官一职。申请这一任职资格,应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并担任期货公司交易、结算、风险管理或者合规负责人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从事期货业务1年以上经验,并具有在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风险管理、合规业务3年以上经验。

  对于独立董事,办法明确指出,独董应重点关注和保护客户、中小股东的利益,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并最多只能在2家期货公司任职。于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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