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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出任期货公司高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1日 01:44 新京报

  证监会就期货公司高管等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新华社电(记者赵晓辉)中国证监会6月9日在其网站上公布《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从即日起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分为总则、任职资格条件、任职资格的申请与核准、行为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7章共64条。

  这一管理办法就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办法第18条列出了不得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9种情形,其中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

  办法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则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根据第39条,上述人员的近亲属在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知悉或应当知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遵循回避原则。公司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向中国

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并定期报告相关交易情况。

  办法第6章共5个条款对上述人员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第61条规定,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收受商业贿赂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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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就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新华社电(记者赵晓辉)中国证监会6月9日在其网站上公布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从即日起公开征求意见。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分总则、从业资格的取得和注销、执业规则、监督管理、罚则和附则等6章共36条。

  这一管理办法所指的期货从业人员包括期货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中从事期货结算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中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等。

  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中国期货业协会依法对期货从业人员实行自律管理,负责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管理及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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