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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获得资格认证是首要条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1日 00:55 证券日报

  证监会草拟期货公司高管和期货从业人员两个管理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

  □ 本报记者 侯捷宁

  为加强对期货公司高管及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同时也为了配合股指期货的顺利推出,中国证监会日前草拟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简称《办法1》)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简称《办法2》)(详见B3、B4版),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两个办法分别明确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期货从业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的程序,以及要遵守的执业规则。

  《办法1》指出,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期货公司不得任用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指出,申请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办法1》要求,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经理层人员和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实际任职的人员,应当至少每2年参加1次由中国证监会认可、行业自律组织举办的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期货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逾期未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不得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

  《办法2》列出了期货从业人员的范围:期货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中从事期货结算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中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在期货从业人员的监管方面,《办法2》明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法对期货从业人员实行自律管理,负责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管理及撤销。

  《办法2》要求,取得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事先通过其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从业资格。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在机构中开展期货业务活动。如果未取得从业资格,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单处或者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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