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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指引透视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06日 00:49  证券时报

  中期研究院 朱云伟陈 宇

  首批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将于4月16日起正式上市交易,为了规范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行为,中国证监会于3月15日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引》),《指引》对可参与股指期货的基金类型、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做了相关规定,令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有据可依。

  《指引》规定可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基金包括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保本基金,而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股指期货。

  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都是以固定收益为主要投资范围的低风险型基金,投资群体应该是风险厌恶型的,由于抗风险承受能力不强,他们更倾向于低风险的投资品种,以追求稳定收益为主。另外,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能够用来购买股票的资金比例一般不超过5%,资金投入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非常容易爆仓,风险特别大。可见,限制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初衷一定程度上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同时,《指引》关于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管理主要体现在持仓规模和总投资头寸等方面的限定。持仓规模方面,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另外,总投资头寸方面,封闭式基金、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它开放式基金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同时,日间回转交易方面,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此外,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这些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比例控制是为了引导基金适度参与股指期货,避免其利用期货投资的杠杆特性增大投资风险,避免通过股指期货变相扩大或者降低股票投资比例从而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因为《指引》明确了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目的是套期保值。

  信息披露制度是《指引》中关于风险管理的另一重要内容。拟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应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方案等募集申报材料中列明股指期货投资方案等相关内容。另外,基金还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投资情况,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投资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指引》内部控制制度方面的规定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应针对股指期货投资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确保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位职责。此外,应当建立股指期货投资决策部门或小组,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开展股指期货的初期也是政策规定密集出台的时期,《指引》中未明确规定的基金公司参与股指期货的具体流程和结算方式等操作细节,以及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机构参与股指期货的相关规定,这些方面在证监会和相关监管机构、主管机关沟通后会相继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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