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上市公司监管打击关联交易成重点
本报记者 舟子 北京报道
“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推出时间将早于股指期货,而股指期货的正式推出时间初步定在4月中旬。”在3月3日刚刚拉开帷幕的政协会议上,证监会主席尚福林的一席回答语惊四座。
“监管层之所以对股指期货的推出如此谨慎,一是出于对投资者风险的考虑,二就是今年年初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中提到的强化基础性制度建设。”北京智维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人士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记者发现,在今年证监会的监管工作中,“推动部分改制上市公司整体上市,严厉打击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成了不可忽视的重点。
智维律师事务所的上述人士告诉记者,监管层之所以将对关联交易的打击列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其他上市公司违法行为之首,归根结底就在于其对于市场的杀伤力。
“通常情况下,关联交易是指具有关联关系的主体(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它在公司的丑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往往直接破坏市场公平、竞争、诚信的基本原则。”上述人士坦言,这种不公平的交易不仅会损害众多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更会极大地打击广大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
“很明显,尚福林的此番表态无疑意味着对于上市公司的违法交易,监管部门今年的监管力度将比任何一年都要强。”
ST达尔曼
堪比抗战的八年关联交易
对于很多股市的新投资者来说,ST达尔曼这家公司或许非常陌生,但是在2005年,这家公司却因为成了国内第一家因无法披露定期报告而遭退市的上市公司而名声大噪,从公司上市到退市的八年时间里,ST达尔曼实际上只做了一件事情——那就是利用关联方交易造假,粉饰公司的利润。
智维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法律人士告诉记者,实际上并非所有的关联交易都会被认为是企业伪造业绩和利润的表示,相反,“对于商事主体的交易而言,跟自己的关联方交易不仅仅能够规避由于不熟悉交易对手而造成的法律风险,而且还能够有效地节约交易磋商、信息调查和搜索的交易成本费用,在大多数情况下不但不会造成额外的公司法律风险负担,反而会比传统的市场交易更加趋利避害。”但是在ST达尔曼的事件中,关联交易却是明显违法的,“只有当利用不正当的关联交易损害到上市公司利益时,才会被认定为非法关联交易,而达尔曼公司恰恰正是如此。”
时间转回到1996年12月,一家成立于1993年,主要从事珠宝、玉器的加工和销售的公司终于在上交所挂牌上市了——这就是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的报告中,第一大股东是一家名为西安翠宝首饰的集团公司,这看起来似乎很平常,但正是这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许宗林总裁一手导演了达尔曼公司长达8年的造假行为。
上市后,这家初出茅庐的珠宝公司,便开始了各种令人膛目结舌的关联运作。在上市伊始的1997年至2000年期间,达尔曼通过与大股东翠宝集团及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来虚构业绩。
从2002年开始,达尔曼这种明显的关联交易受到了监管层的重视,于是,公司又开始利用自行设立的大批“壳公司”进行自我交易,过去的年报显示,该公司一度前五名的销售商大部分来自深圳的新增交易客户,而且巧合的是,他们基本都采用赊销挂账的方式,这使得达尔曼的赊销比例由2000年的24%上升到2003年的55%。正是通过这种手法,公司两年的虚构销售收入就高达4.06亿元,占同期全部收入的70%以上,虚增利润1.52亿元。
与此同时,达尔曼还利用关联方进行虚假采购,从1997到2001年,公司对大股东翠宝集团的原材料采购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至2001年时已经占到了全年购货额的26%,2002年年报显示,公司当年期末存货增加了8641万元,增幅更是达到86.15%。
令人吃惊的不止于此,在忙着造假业绩的同时,达尔曼还将触角伸向了融资,在设立了大量的壳公司后,达尔曼利用上市公司的信用,为壳公司贷款提供担保,再通过支出成本的方式将部分资金转出,伪造与业绩相关的资金收付款痕迹。根据后来的调查材料显示,与达尔曼发生业务往来的关联方,基本都是由许宗林控制的账户公司、影子公司,这类公司大致分为以托普森、海尔森为代表的森字系和以达福工贸为代表的达字系,总数达到30多个。
这一切的精心策划使得达尔曼的资金大多在不同公司多个账户进行倒账,由于相关协议的存在以及单据和银行记录的完整齐备,达尔曼的造假行为一度非常隐蔽,而且在上述三个造假手段的帮助下,达尔曼为投资者交出了一份份极其辉煌的报表:1997至2003年间,达尔曼公司的销售收入合计18亿元,净利润4.12亿元,资产总额比上市时增长5倍,达到22亿元,而净资产则增长4倍,达到12亿元。凭借这些几乎完美无缺的报表,达尔曼公司于1998年和2001年两次实现配股,并在股市募集资金高达7.17亿元。
俗话说得好:“天网恢恢,疏而不漏。”2004年5月10日,达尔曼终于被上交所实行特别处理,变更为“ST达尔曼”,同时证监会对其涉嫌虚假陈述行为立案调查。当年9月,公司公告显示,截至2004年6月30日,公司总资产锐减为13亿元,净资产仅仅为-3.46亿元,修正了报表后,仅半年时间亏损就高达14亿元,不仅抵消了其上市以来大部分业绩,而且濒临退市破产。此后,达尔曼股价一路暴跌不止,在2004年12月30日,公司股价终于跌破1元面值,随后在2005年3月25日,资不抵债的达尔曼黯然退市。
2005年5月17日,证监会公布了对达尔曼及相关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指控达尔曼虚构销售收入、虚增利润、通过虚签建设施工合同和设备采购合同、虚假付款、虚增工程设备价款等方式虚增在建工程以及重大信息(主要涉及公司对外担保、重大资产的抵押和质押、重大诉讼等事项)未披露或未及时披露。
上述法律人士指出,像达尔曼这样虚构关联交易在初期确实能够使公司创造或维持较好的经营业绩,中小股东也可以从股价上涨中享受到额外收益,看起来这是一桩多赢的买卖,实际上却是一种明显的虚假行为。“不仅本身触犯了证券监管法律规范的底线,而且一旦发现将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声誉以及后续发展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时,往往就成为被严厉处罚的对象,从而造成上市公司雪崩一般的卖空效应,造成公司全面瓦解。”
兴化股份
一场狐假虎威的闹剧
如果说ST达尔曼八年的造假行径还仅仅是冰山一角的话,那么2008年的兴化股份违规借款则开启了关联交易违规的另一扇大门。
2008年2月18日,伴随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一纸公告,揭开了兴化股份的违规借款行为,公告中,深交所就兴化股份因与其控股股东兴化集团之间存在1300万元的违规资金频繁往来、财务不独立一事予以通报批评,并指出,该1300万元的钱款进出仅仅间隔两天有余,且背后并未有实质性商业内容,交易的原因只是因为兴化股份为集团垫付基本工资,而兴化集团为兴化股份垫付岗位津贴。这属于典型的大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款项行为。
公开的资料显示,兴华集团系兴化股份的母公司,持有兴化股份43.29%的股权,处于绝对控股地位,2007年4月27日,兴化集团因周转需要,急需一笔4000万元的流动资金,于是便联系到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兴平市支行,然而建行方面最终尽管同意批出4000万元的贷款,但前提却是必须先将先前兴化集团在建行短期贷款的1300万元资金还清。
于是,兴化集团迫不得已又将这个资金的难题甩给了与自己有多笔财务关联的子公司兴化股份。结果,兴化集团、兴化股份以及银行共同签订了一份三方协议:兴化集团在拿到从兴化股份借出的1300万元后,马上把钱转给银行,随后兴化集团成功地从银行贷出了4000万,而支出了1300万元的兴化股份则分毫利益都没有获得。
事实上,兴化股份的大股东与上市公司的各种暧昧交易早已是传统的“规定动作”,根据公开资料披露,早在2002年11月12日,兴化股份便与兴化集团签订了《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兴化股份许可兴化集团在干冰(二氧化碳)商品上无偿使用兴化股份注册的第1372542号珍珠商标。
2005年12月30日,兴化股份又与兴化集团签订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兴化集团向兴化股份出租土地,面积为106615平方米。自2006年1月1日起计算租赁期为18年。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内兴化股份每年应向兴化集团支付租金总额319845.00元人民币。
智维律师事务所相关人士告诉记者,根据法律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本质上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主体,尤其是公众型的上市公司,对其的独立程度要求更高,通常有着“三独立”(具有独立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的经营能力)和“五分开”(上市公司与大股东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的法律原则要求。
“但是在国内,很多上市公司却选择‘主体上市,原企业改造为母公司’的模式,即母公司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一般占绝对或相对控股地位,那么一旦这一层基本的法律隔离关系被冲破,大股东母公司便可以肆意利用控股地位掠夺上市公司资源。”上述人士表示,如果集团母公司形成经营风险,那么就可以通过关联交易占款变成上市公司需要计提的坏账;而上市公司融资的收益,也能够非常轻易地被母公司通过违规的关联交易挪作他用。
总之,上市公司要想有效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的法律风险,使关联交易真正发挥其应具备的积极作用,只有增强其独立运作能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选择合适的关联交易方式,不断完善对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管理制度,才能避免类似事件的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