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超 北京报道
2月9日,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发布实施了《股指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以下简称《特别风险揭示》)、《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则》),并会同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引》(以下简称《IB协议指引》)。
中期协有关负责人表示,三项自律规则从行业自律角度落实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有效避免投资者盲目入市,从源头上真正做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股指期货平稳推出和安全运行具有积极意义。
这位负责人介绍,《特别风险揭示》的主要内容包括:1.股指期货与现货、商品期货相区别的特别风险;2.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提示;3.强调“买卖自负”的原则。
《管理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提出总体要求;2.要求期货公司在开户环节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货风险,全面介绍法律法规,按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做好相关知识测试和风险评估工作;3.要求期货公司督促本单位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4.要求期货公司妥善处理纠纷;5.纪律惩戒。
关于《IB协议指引》,根据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要求,中期协会同中国证券业协会,对2007年发布的《IB协议指引》第七、十一、十二和二十一条进行了修订,增加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相关内容。
此外,为了突显股指期货交易风险特点,强调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中期协在现有《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之外,增加了《特别风险揭示》。《特别风险揭示》作为期货经纪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当用三号黑体字印刷,并由投资者抄写相关语句。该负责人表示,虽然开户过程稍显繁琐,但是这样有助于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特点,提示其审慎入市,有序参与交易,保证股指期货的平稳推出和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