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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规则体系已获全面梳理和检视

  同济大学上海期货研究院 李 柳

  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和规范完善的交易规则体系,是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秩序的重要基石。2007年4月15日,国务院正式颁布实施新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的条例将使用范围从原来的商品期货扩大到商品、金融期货和期权合约交易,第一次从法律层面对金融期货进行明确定位,为金融期货、期权交易提供了法规依据。之后,中国证监会对《条例》配套的规章进行了全面修订和完善,出台了包括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期货从业人员、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等8个管理办法。至此,有关股指期货的一整套法规体系基本建立。

  中金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是我国金融期货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市场各方参与金融期货的重要操作依据。在国务院和中国证监会一系列法规、配套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中金所近日修订并发布了有关交易规则、实施细则的一整套规范、完整的规则体系的征求意见稿,包括:《交易规则》和《交易细则》、《结算细则》、《结算会员结算业务细则》、《会员管理办法》、《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信息管理办法》、《套期保值管理办法》、《违规违约处理办法》,将在听取市场意见后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批。根据审批通过后的交易规则还将发布一系列市场协议。综观整套规则体系,充分吸取了我国商品期货市场在交易、结算和风险控制方面的一系列成熟制度,如强行平仓、持仓限额、大户报告、强制减仓等;同时,也认真借鉴发达国家成熟市场发展股指期货的成功做法,设计了会员分级结算、结算会员联保等多项制度创新。

  整套规则体系做了三个方面的重要制度创新:一是引入了金融期货风险隔离制度。金融期货的经纪业务由期货公司专营,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参与金融期货经纪业务,必须通过参股或控股的期货公司进行,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作为介绍经纪商(IB)为投资者提供金融期货交易的辅助服务。二是引入了股指期货结算会员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中金所会员分为结算会员和交易会员,交易所只对结算会员结算,结算会员再对交易会员结算。三是引入结算会员联保机制。结算会员通过缴纳结算担保金实行风险共担。结算担保金是由结算会员依交易所规定缴存的,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的共同担保资金。

  自2007年6月27日中金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发布并实施以来,股指期货规则体系在各方努力下不断完善。特别是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金融市场剧烈动荡,并给国内商品期货市场带来了巨大挑战和风险。通过分析研究国际金融危机发展趋势和影响,充分借鉴国内外期货交易所的风险控制经验,特别是结合规则发布后三年来仿真交易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整套规则体系得到了全面梳理和检视。目前,整套规则体系更加体现出系统性、科学性和创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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