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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不是洪水猛兽(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16日 02:40 第一财经日报

  在指数编制方面,由于成份股指数根据自由流通市值编制,加之股权分割的问题仍没有最终解决,沪深300指数采用的是分级靠档的做法(如某股票的自由流通比例占该股总市值的35%,加权靠档因子为40%),由此可导致部分股票具有杠杆效应,由于杠杆效应的存在,有人担心会有市场力量采取操纵个股影响成份指数(进而也会对综指产生影响)的问题。但目前沪深300指数样本股的杠杆效应平均只有1.12倍,前5大权重股的平均杠杆效应为1.1倍,杠杆效应极小,不足以起到明显的撬动效应。有人担心操纵者可以通过操纵上证综指间接操纵沪深300指数,这种可能性非常小。这两者不具备固定的引导关系。

  从机构资金运作角度来看,目前资金量较大的机构类别主要包括社保基金(管理资金一般在千亿至几千亿规模)、基金公司(目前最大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资金在两千亿元左右)、银行与特大型国企等。但这些机构对股市的投资与交易都有较严格的限制,且在单个机构对单只股票的购入持有市值上更有严格的限定(一般单只股票的持有上限是市值的10%),如有机构资金欲对5万亿市值规模的市场进行操纵,这是难以做到的。

  再从市场监管角度来看,操纵情况还将受制于监管部门的强力监管,监管部门有对指数、个股的异常波动、成交等市场状况进行临时处置的权力。在股指期货交易制度设计方面还有一系列的严格规定,如对会员最大持仓规定上限(对客户某一合约单边持仓实行绝对数额限仓,持仓限额为600张;对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某一合约单边持仓实行绝对数额限仓,每一客户号持仓限额为600张;某一合约单边总持仓量超过10万张的,结算会员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的25%)、大户报告制度、跨市场严格监管等,都可以对市场操纵起到震慑与有效管控作用。

  结论是,通过操纵沪深300指数来操纵股指期货运行,只存在理论上的可能,现实中是很难实现的。

  股指期货的风险

  从交易者角度来看,股指期货有两类风险,一类是股指期货自身的风险,如产品与制度设计方面的风险等,上述提到的指数是否易被操纵的状况即属此类;另一类是投资者操作过程中因自身判断失误所遇到的风险,这类风险在任何市场、任何产品交易中都会遇到。

  市场风险可以分为系统性风险与非系统性风险。股指期货的推出目的之一是为了部分防范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就是因为没有股指期货之类的对冲工具。有了股指期货之后,投资者可以以此作为对冲工具,一可以规避市场下跌的系统性风险,同时因可以放心持有股票,可以避免抛出持股对市场造成的额外冲击。正是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说股指期货其实是市场的“稳定器”。另外,投资者还可以用股指期货进行做空,只要判断准了市场方向,当市场下跌时也可以获利,从而可以做到积极回避而不是被动承受风险。

  但对于由操作者自身交易过程中因判断、决策与投资失误所带来的非系统风险,股指期货则增大了这一风险。因为股指期货的杠杆放大效应,参与者如果判断与决策失误以及操作不当,一旦出现错误,损失将成倍放大。股指期货推出后要求参与者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准。从这一角度来说,股指期货推出将加速市场投资者机构化,并将加速机构投资者的分化进程。

  结论是:投资者判断失误导致的市场风险,不足以成为反对股指期货推出的理由,而从降低整个市场的风险角度来看,应该尽快推出股指期货。

  从海外成熟市场经验来看,股指期货诞生后的30多年的实践证明了,其并没有产生操纵以及额外增加系统风险的重大事件。即使像类似“9·11”这样的重大事件,因股指期货的存在,也并没有对金融市场产生多少实质性的破坏性影响。

  搞清楚了上述这些基本的概念,我想,股指期货何时推出的问题也就不成其为问题了。(作者为第一财经研究院研究员)


傅子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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