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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浅析交易会员与结算会员的关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7日 08:56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李 艳

  股指期货作为一个新兴的金融衍生产品,具有独特的交易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为此,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一系列规则根据股指期货的特点及我国股票市场的情况,吸收国内商品期货市场和国际市场的很多先进经验,形成了一些颇具价值的制度创新,比如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等,这里对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各会员间的基本关系进行简单分析。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规定会员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交易所批准,有权在交易所从事交易或者结算业务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中金所的会员分为交易会员和结算会员。

  交易会员可以从事经纪或者自营业务,不具有与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符合条件的期货公司与非期货公司都可以申请成为交易会员。申请成为交易会员资格的需要满足(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2)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近3年未有不良经营记录,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或者被期货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取消会员资格的记录;(3)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期货业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4)具备满足业务需要的期货从业人员;(5)符合中国
证监会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有关规定等9个基本条件。另外期货公司申请交易会员资格的还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许可。非期货公司申请交易会员资格的,还应当是(1)依法核准登记的金融机构;(2)符合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结算会员可以从事结算业务,具有与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结算会员按照业务范围分为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交易结算会员只能为其受托客户办理结算、交割业务。全面结算会员既可以为其受托客户也可以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交易会员办理结算、交割业务。特别结算会员只能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交易会员办理结算、交割业务。申请中金所结算会员资格的除了满足9个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取得中国证监会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许可。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规定,交易会员只能委托一家全面结算会员或者特别结算会员为其进行结算,签订委托结算协议。

  由此看来,在会员分级结算的架构下,一批资金实力强、风险管理水平高的机构将成为中金所的结算会员,充分发挥财务优势,成为防范市场风险的重要屏障,而其他不具备结算会员资格的机构,必须通过结算会员进行结算。结算会员为交易会员结算,收取一定数额的结算佣金,同时承担结算风险。这样,就形成一个多层次、风险分担的金字塔型会员架构体系,最终实现分层逐级控制和承担风险的目的,有效地分散和降低了整个市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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