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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制度为股指期货保驾护航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3日 07:06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金瑞期货杨帆 随着中金所股指期货交易规则和实施细则的出台,金融期货市场法规体系已经搭建完备了,除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外,三项重要制度将从结算、经纪、监管三方面,为股指期货推出保驾护航。 分级结算会员制度 我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将采用分级结算会员制度,结算会员分为三类:交易结算会员,可以为自己的客户进行结算;全面结算会员,可以为自己的客户和交易会员进行结算;特别结算会员,本身不参与股指期货的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但可以为交易会员进行结算。 这一制度在国际期货市场非常普遍,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伦敦金属交易所(LME)等国际知名交易所均是采取这种二级结算形式。分级结算会员制度,是指不是所有的交易所会员都可以自动取得结算资格,只有那些资金实力雄厚、风险管理能力强的机构,才能成为交易所的结算会员,非结算会员必须通过结算会员才能进行股指期货的结算。结算会员不仅要达到比较高的财务要求,还要根据其业务量向交易所结算部门缴纳一定数量的结算担保金,作为抵御结算会员(包括其他结算会员)出现结算违约时的风险屏障。 分级结算会员制度的优点在于:一方面期货交易所风险得以层层过滤,直接降低了期货交易所面临的风险压力;另一方面也增加了结算类期货经纪公司会员的盈利能力,减轻了非结算类期货经纪公司会员负担;更重要的是,分级会员制度有利于期货经纪行业进行差异化竞争并实现优胜劣汰,从而促进期货行业的发展。 IB(介绍经纪商)制度 由于我国股指期货投资者将很大部分来自于股民,所以券商也将在其中扮演重要的市场主体,这就要讲到IB制度了。IB制度即介绍经纪商制度,是指券商担任期货公司的介绍经纪人或期货交易辅助人,而期货交易辅助业务则包括招揽客户,代理期货商接受客户开户,接受客户的委托单并交付期货商执行等。 海外市场介绍经纪商制度运用较普遍,但不同国家和地区又有不同,美国往往是小型的期货公司才采用介绍经纪商制度,而台湾地区的介绍经纪商制度运用更为普遍,这和台湾地区资本市场对外资的逐步放开过程密切相关。 我国采取以期货公司为主体、证券公司作为介绍经纪商的制度安排。好处在于: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可以有效设立防火墙,隔离风险;有利于保证金安全和期证专业分工,也更符合“积极稳妥地发展期货市场”的要求。 股指期货市场的监管制度 我国对股指期货市场采取三级监管制度,即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的监督管理和期货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首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其次,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交易活动的风险控制和对会员以及交易所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此外,中国期货业协会作为期货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对期货行业进行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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