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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股指期货引入首席风险官 证监会立法收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2日 10:10 21世纪经济报道

  钟文倩

  6月9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公布<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草案)>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草案)>(以下分别简称"草案一"和"草案二"),公开向业内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6月14日。

  据证监会权威人士介绍,这两个办法是国务院发布新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后,证监会为构筑新的期货业监管网络,拟订的最后两个管理办法,与之前发布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一起形成7大主要配套规章。

  由于<条例>的一大重要改变即是要发展股指期货,它的配套规章出齐实际上意味着股指期货的立法工作已然基本完成。

  前述权威人士称,净资本监管、保证金监管,和更为主要的对人的监管是监管过程中的"三套马车"。此前

证监会发布的规定重点在完善前两者。

  "但是,前两者如果不与人结合起来,那么监管肯定无法到位。对从业人员的监管是一个方面,而更主要的是对期货公司高管的监管。"前述人士强调。新发布的两个管理办法即分别对此二类人员的监管做出严格规定。

  首席风险官位高权重

  为了满足股指期货推出后对期货公司经营风险控制的高要求,草案一对期货公司高管的地位和任职资格进行了详细规定。业界高度关注的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问题也得到明确。

  按照草案一,期货公司必须专门设置首席风险官,在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其地位仅次于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首席风险官的任职资格要求也很高。草案一第13条规定,申请首席风险官除了要具备经理层人员的一般条件之外,还应当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并担任期货公司交易、结算、风险管理或者合规业务负责人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从事期货业务1年以上经验,并具有在

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风险管理、合规业务3年以上经验。这样的规定显然与期货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相差无几。

  除此之外,与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的任职只须经过证监会派出机构核准不同,首席风险官的任职必须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如果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核准,也必须经证监会授权。

  另外,首席风险官在一定程度上还超然于公司本身。根据草案一的规定,期货公司不能随意免除首席风险官。"期货公司拟免除首席风险官的职务,应当在做出决定前10个工作日将免职理由及其履行职责情况向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而今年4月15日起正式施行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43条也规定,期货公司应当设首席风险官,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首席风险官发现涉嫌占用、挪用客户保证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公司可能发生风险的,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董事会报告。

  股指期货立法完成在即

  "实际上,长期以来,期货公司都面临风险监控和业务拓展之间的巨大矛盾,而在先前期货公司以生存为第一要务时,常常倾向于降低对风险控制的要求,这也是前几年期货公司风险事件频发的原因之一。"湘财祈年期货公司风险控制总监邓超称,"证监会对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的高要求非常有必要。"

  邓超预测,随着金融期货的推出,未来期货市场的经营规模会逐步得到扩展,因此期货公司在生存上举步维艰的状况肯定会得到缓解,因此现在应该将风险监控提到一个更高的要求。

  "对于首席风险官的设置,证监会可能还会制定专门的<首席风险官试行办法>。"海富期货副总经理肖海平向记者透露。这一试行办法将对首席风险官的任职要求、职责范围等方面将做更为详细的规定。

  随着上述两个办法的颁布,股指期货法规制定和修改的重要任务无疑大功告成在即。

  对于草案二,证监会期货部副主任、中期协会长刘志超于5月26日在上海举办的"期货公司高管培训班"上表示,由证监会制定的<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相对比较原则性"。

  "按照新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授权,中期协已经抓紧在制定与之相配套的另外六个方面的办法,包括培训、考试、惩戒以及资格认定等方面。下一步还要征求业界方方面面的意见。"刘志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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