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03日22:42 中国基金报

  中国基金报记者 吴君

  今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发布《问答(十四)》,又是私募基金行业的一项重磅监管规定!协会此次提出了三大监管要求:

  第一,建立不予登记制度,明确私募不予登记的6种情形,包括违规募资、兼营P2P等业务、高管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等;

  第二,确立问题机构和律师公示制度,曝光机构、律师名字和具体问题,律师累计为三家及以上问题机构出肯定意见,将被三年禁入;

  第三,严控私募“壳资源”买卖,要求私募承诺在备案首只产品前,不能进行法定代表人等重大事项变更。

  私募圈人士认为,这是去年“二五公告”的加强版。

  实际上,去年2月5日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提出私募6个月内备案首只产品、提交法律意见书、高管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等要求,对规范私募行业具有重要意义,备受业内关注。

  但这一年多以来,私募行业仍存在不少问题,比如一些申请机构还没有做管理人登记备案就在四处募集资金,律所、律师给有问题的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私募“壳资源”买卖行为十分猖狂……

  为了规范私募基金的备案登记行为,敦促律师勤勉尽责,净化私募行业空气,确保行业朝着健康的轨道发展,协会出台了最新的三大监管规定。基金君带小伙伴们一起解读解读。

  建立不予登记制度 违规募集、兼营P2P等不登记

  现在私募行业生态有所改善,但私募中间依旧鱼龙混杂,有的机构打着私募的名号募集资金,公开夸大宣传;还有的机构搞P2P、房地产、民间借贷等多种业务,称自己是私募;另外有机构为了得到私募牌照,提供虚假信息。这些行为都是监管要严厉打击的。

  基金君来划一下重点,此次协会明确提出了问题私募不予登记,列举了申请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不予办理登记的六种情形:

  (1)违反资金募集相关规定,在申请登记前违规发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

  (2)申请机构或者与律所、会计等串谋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材料;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

  (3)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业务。

  (4)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高管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近三年被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6)其他情形。

  确立问题机构及律所公示制度

  律师累计3次出问题3年禁入

  去年二五公告,协会就表明,大量申请私募的机构欠缺诚信约束,提交的材料不真实、不准确,希望通过要求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法律意见书,引入法律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发挥他们的监督和约束作用,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

  但是有些律师、律所却将法律意见书视为赚钱的一种手段,还打起价格战等,对一些存在问题的申请机构也出具肯定的意见,没有尽到该有的责任。比如去年底协会拉黑了两家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具体原因是这两家律所受委托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两家私募机构天和融汇、天和融旺,被多批投资者投诉,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况。

  实际上,原来协会只对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公示,但为了敦促私募规范运营,提醒律师勤勉尽责,以后将进一步公示不予登记申请机构及所涉律师事务所、律师情况。

  也就是说协会要定期对外曝光那些存在问题、不予登记的机构,并且曝光他们的问题在哪里;同时披露那些给有问题的私募出肯定意见的律师、律所。

  协会对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没有好好尽责做法律意见书,将采取严肃处理措施。协会确立了累计案例次数的工作机制:

  (1)给一家不予登记的私募出具肯定意见,协会第一次是,通过电话沟通、现场约谈等多种途径及时提醒律师要尽责、合规。

  (2)给两家及以上不予登记私募出具肯定意见,在三年内,经办律师再接业务,还需要别的律师出具复核意见,协会将情况通报给律所。 

  (3)给三家及以上不予登记私募出具肯定意见,在三年内,协会不接受经办律师及事务所的私募法律意见书,还将通报给当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 

  当然,协会对尽责的律师也有保护措施,如果申请机构在律师那边被出具否定性结论,不肯拿给协会,律师可以将否定性结论寄给机构和协会,协会对外公示时会说明律师是出了否定意见的,不会计入公示机制的累计案例次数。

  协会重申,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机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高度珍视自身信誉,审慎选择业务合作对象,评估合作对象的资质以及业务开展能力。

  严控买卖私募“壳”资源

  没完成首只产品备案不得进行变更

  近年来私募壳资源买卖市场暗潮涌动,有些中介机构四处收罗私募壳,待价而沽,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价格都有。有些机构觉得备案登记太困难,或者有些地方私募公司注册没有放开等,需求端也很旺盛。但是买卖私募壳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与做私募专业投资背道而驰,是监管严厉打击的行为。

  这次协会对私募基金做重大事项变更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严控私募壳资源买卖行为。

  协会明确表示,为保证新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司治理、组织架构和管理团队的稳定性,确保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续有效执行登记申请时所提出的商业运作计划和内部控制制度,今日起,申请机构应当书面承诺:申请登记机构保证其组织架构、管理团队的稳定性,在备案完成第一只基金产品前,不进行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事项变更;不随意更换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发生不可抗力情形的除外。

  同时,对于已经发了产品、有管理规模的私募机构,要变更,除应按要求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外,还要做到三点:

  (1)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充分说明变更事项缘由及合理性;

  (2)已按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股东大会或合伙人会议的相关表决程序;

  (3)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向私募基金投资者就所涉重大事项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了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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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海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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