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思路由堵到疏 基金从业者炒股备案亟待细化

2014年06月16日 09:00  中国基金报  收藏本文     

  上周五,中国证监会[微博]发布了《关于大力推进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创新发展的意见》,明确指出推进监管转型,转变监管方式。分类别、渐进式探索资产管理业务“负面清单”,建立适应创新发展需要的监管模式。强化事中监测检查与事后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保持对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放宽行业准入,鼓励各类符合条件的主体申请公募基金管理牌照。可以预见,一系列适应基金行业创新发展需要的监管措施将逐步落到实处。

  中国基金报记者 张佳

  对于基金经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监管,监管层的思路由“堵”转变为“疏”。

  去年12月底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下称“指引”),对基金公司对于员工炒股备案制度的建设做出了相应规定。然而,时隔半年,炒股备案进展缓慢。接受中国基金报记者采访的基金从业者在欢迎疏导、监管的同时,也呼吁相对细化的政策能早日出台。

  上周五,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大力推进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创新发展的意见》,明确指出推进监管转型,转变监管方式。分类别、渐进式探索资产管理业务“负面清单”,建立适应创新发展需要的监管模式。强化事中监测检查与事后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保持对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放宽行业准入,鼓励各类符合条件的主体申请公募基金管理牌照。

  可以预见,一系列适应基金行业创新发展需要的监管措施将逐步落到实处。

  炒股备案缓慢前行

  “指引出来之后,公司积极进行调研,但是经过半年的考虑,目前公司仍不允许基金从业人员炒股。”不少基金公司的监察部门人士对中国基金报记者表示。

  事实上,2012年12月修订通过的新《基金法》已经允许基金从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随后于2013年12月出台的指引,一方面放开了对基金从业者本人的股票投资限制,另一方面将申报范围扩大到“利害关系人”,把和从业人员有关的账户都纳入日常审查范围。此外,指引要求基金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和利害关系人到指定券商处开户,并要求持有股票的期限不少于三个月;指引还规定了事前申报环节,希望规避员工本人、配偶和利害关系人与公司旗下组合的股票交易冲突。

  也有个别公司表示已出台相关员工投资管理制度。一家深圳基金公司的督察长对记者表示,该公司今年年初出台了《公司员工投资管理办法》,把员工分为核心涉密、一般涉密和普通人员三类,要求核心涉密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投资股票的持有期不得少于6个月,一般涉密和普通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投资股票的持有期不得少于3个月。对于指引中要求在指定券商开户,该公司选择了2~3家大型券商,并要求员工每季度初出具上季度本人、配偶和利害关系人的对账单或交易流水。

  督察长们的顾虑

  大多数基金公司表示,炒股备案之所以推行乏力,核心原因是不好审批。

  华南一家基金公司的督察长对记者表示,尽管指引出台半年多,但目前该公司要求要严于规定,不允许公司员工炒股,因为报批监控执行起来很难,审批环节不好估量是否对本职工作有影响。他进一步解释道:“比如基金经理管理基金规模100亿元,而他个人投资100万炒股,个人炒股收益可能达到20%,而基金收益才5%,这是否算失职?”

  “指引出来之后,还是搁置了一段时间,不敢放开。”深圳一家基金公司监察稽核部门人士坦言,一是指引不够细,执行有难度,比如怎么报备、怎么批准?二是核心问题不好审批,比如基金经理买的股票到底能不能和管理的基金相同?三是报备制度的目的是防范违规,但怎样算违规?审批部门不知道买的人是基于调研还是其他原因,这个要管到实质很难。

  大数据监管风暴袭来,也成为基金公司考虑的因素之一。

  “炒股备案需要很宽容的环境,大数据监管风暴让大家有所顾虑,最简单粗暴的方法就是都不买。现在就是从业人员完全不做。所以我们的看法是,制度上光有一个指引还不够,要有配套措施,《基金法》只是开了一个口子。”上述监察稽核部门人士称,“《基金法》允许基金从业人员炒股之后,业内才敢去探讨‘堵不如疏’,协会也帮着想了细节,出了相关指引,朝着那个方向努力,基金公司也在着手做一些报备系统、核查系统。但突然一下子大数据来了,大环境似乎变了,一旦发现很多问题对公司来说有风险,大家就会重新考虑,现在的环境是不是适合去做这些,所以才都停下了脚步。”

  基金经理避嫌

  南方基金首席策略分析师杨德龙[微博]对记者表示,指引出台半年多,没有人报备,“这也是为了避嫌,万一我买了股票之后,有其他基金后续买入,这会说不清楚。此外,当下行情不好,股票投资风险太大,还不如买基金。”

  华南地区一位基金经理也对记者称,内幕交易的裁定不明确,是导致基金经理不敢炒股的原因。“比如,我先买了一只股票,万一其他基金经理在我买入之后用基金资产买入,这是否符合老鼠仓的特征?此外,家属也要申报备案,全公司上下有那么多家庭,涉及股票的并集或许能够覆盖市场上80%的股票,只要后面有基金资产买入,是不是也符合老鼠仓的特征?老鼠仓的行为界定和执法细节应当更加明确。”

  另一位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也表示,并没有听说过相关制度,他所在的公司内部没有正式下发书面通知。“不过,就算可以炒股,我也不会考虑,买股票不如买自己的基金,个人投资与组合投资相比,风险比较大。”他说。

  哪些不能做需明确

  “最近一两年,对基金业的关注度特别高,实际上,其他资管机构也曝出涉及内幕交易事件。”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监管人士对记者说,基金行业引人瞩目,任何一点信息都会放大,因为特别透明。他认为,最近的中信泄密门事件中基金经理纷纷退出微信群,“说明每个公司都在做自己的内控,说明基金经理知道哪些底线不能碰。”

  如何才能发挥指引的作用,打消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的顾虑?不少业内人士认为,指引还需要更加细化。

  对于指引中要求公司自己制定相关监管制度,上述深圳某监察稽核部门人士认为,还需要更加细化,“这一规定是否能够得到法律保护?因为要做这个相当于公司为个人行为做了背书,公司也不想担这个法律风险,不能在没考虑清楚的情况下担风险。必须有人告诉你哪些可以、哪些不可以,不能光靠公司自己理解,监管层不能简单放权。”

  原全国人大财经委办公室副主任、《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组首任组长王连洲[微博]对记者表示,指引属于部门自律性文件,还不是规章制度,并不能据此处罚,应当上升到由法律监管的层面,一旦违法违规,就有法可依。此外,对于不能买的股票,行业的指引性不够,对于违反规定也并没有具体的问责处罚措施,不方便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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