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龚曙光建议尽快为互联网金融立法

2014年03月06日 20:25  新华网 

  防止出现“互联网金融诈骗集团”

  新华网北京3月6日电(记者明星、李延霞)各大网络公司的“宝宝们”满天飞,老百姓的血汗钱都往里面存,资金安全如何保障?全国人大代表、中南传媒董事长龚曙光6日在分组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为这个问题感到深深的忧虑。

  龚曙光说,由于现行法律法规缺乏直接规定调整互联网金融的条款,法律的缺位不仅导致多种涉网金融业务处在“灰色地带”,带来风险、潜藏隐患,长此以往,也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快速和可持续发展,“互联网金融如果不立法进行规范,就有可能出现互联网金融诈骗集团。”

  根据央行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数据,在互联网支付领域,全国获得许可的250家第三方支付机构中,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有97家;其中支付宝公司的实名用户已近3亿,逾1亿手机支付宝用户去年的支付金额超过9000亿元。

  “但是由于相关法律的滞后与缺位,互联网金融已经显现出多重风险,并成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的阻碍。”龚曙光表示,这些风险体现在:首先,互联网金融机构法律定位不明,不少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开展的业务“名不副实”,超越了业务范畴,甚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其次,法律缺失留下监管真空,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运营蕴藏着道德风险、技术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等,而现行法律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企业内控制度、个人隐私保护等并无明确规定,法律监管的真空也可能放大这些运营中的风险;第三、涉网金融犯罪现象不断突显,一类是互联网金融平台提供者实施犯罪行为,比如洗钱、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另外一类是互联网金融业普通参与者实施的犯罪,比如诈骗、侵犯商业秘密等。

  龚曙光建议,当下亟需加快现有《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金融法律法规的修订,以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特征;同时,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电子资金划拨法》《网络购物条例》《网络借贷行为规范指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赋予相应合法地位,有效控制风险。

  同时龚曙光还建议,在完善法律体系的基础上,还要整合或新设相关机构,形成既专业分工又统一协调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体系,以平衡创新与安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只有在全面的法律保障和完善的行业监管之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才能焕发出更大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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