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助推下的金融监管之变

2014年03月06日 03:30  南方都市报 

  财经评论员 刘晓忠

  近日天弘基金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月26日余额宝用户数突破8100万,以户均6500元预计其规模已突破5000亿元。然而,处于井喷期的余额宝未能“尽情”展现对银行等传统金融的“颠覆”冲击,却大有被即将拟定的监管新规拖入转型之虞。

  继银监会表示将按金融的本质监管互联网金融后,近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证监会正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货币市场基金风险管理和互联网销售基金监管的有关规则。此外,近日部分人士在中国银行业协会会议上,建议将互联网金融货币基金在银行的存款纳入一般性存款管理,不作为同业存款处理,并按规定缴纳存款准备金等。

  目前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尚处于缺乏规范的野蛮成长期,对其进行监管无疑有其必要性。毕竟,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其内生的风险也不断显现。如其投资资产过度倚重于银行同业存款,存在明显的资产集中度风险;同时,余额宝支付给投资者的收益为按日计提,而其投资的银行同业存款的久期化,使其面临突出的资产负债期限结构风险和流动性挤兑风险,因为余额宝的流动性保障,一则受益于其连接的货币基金提前支取银行协议存款不打折扣不罚息等政策优惠,而其与银行的相克相生关系,使其所投资的银行同业存单收益并不稳定;一则其受益于利率管制的套利,即互联网货币基金等倒逼利率市场化改革,却又依存于利率管制。因而,一旦银监会取消这一优惠政策和利率完全市场化,其将面临收益倒挂和流动性风险,这一点美国PALPAY的前车之鉴如影随形。

  更为重要的是,正如银监会所言,目前互联网金融并未创造出新的金融模式,在解构现行金融机构的垄断性通道业务,及对金融通道业务与风险定价、资产管理业务间进行市场化解构的同时,并未重构出新的风险管理模式,清晰厘定余额宝等资金提供者与天弘基金等资产管理者的权责,进而随着负债管理与资产管理的市场化分工加速,金融市场不可避免地出现了风险管控盲区。

  而当前监管部门研究新规以监管互联网金融,客观上也将倒逼互联网金融走出对“讨巧”的依赖,探寻真正的新金融模式。如证监会拟起草的新规,要求互联网货币基金将风险准备金与协议存款的未支付利息挂钩,显然是针对其愈发显性化的资产负债期限结构风险、资产集中度风险和流动性给付风险;同时坊间传闻银监会可能会修改同业存款提前支取的政策优惠等,也旨在修复不合理的监管套利机会。

  当然,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监管才能既能规范其发展,又能护卫金融市场创新?显然,按现有金融监管规则来监管互联网金融是不合时宜的。事实上,目前以数字技术为主导的互联网金融,正对现行金融生态产生解构与重构效应,并冲击目前利率管制等金融压抑政策。

  具体而言,目前国内金融机构大都内化了金融服务全流程,而愈发面临企业组织的不经济问题,即随着规模扩大,企业的组织成本将愈发高于分工社会化后的市场交易成本,进而牵制了金融机构核心竞争力。随着互联网企业切入金融服务,金融市场的分工专业化、社会化和精细化程度愈发明显。如目前余额宝等正借第三方支付业务,冲击着银行的垄断通道业务,毕竟互联网金融的通道业务带有典型的边际成本递减特征,这显著影响了银行吸附金融资源的能力。受余额宝等冲击,目前银行推出类似的数字化产品与其竞争,预示着未来银行资金筹集通道数字化将是一大趋势。

  不仅如此,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深度介入金融市场,未来正规金融机构的客户资源管理、售后服务等后台业务,及信息搜集配比等外围业务,也将由目前金融机构的一个事业部转化为以公司的形式独立出来,完成金融服务分工的专业化、市场化和精细化。而这意味着金融市场的风险管控流程将由金融机构内部契约交易转变成市场化的契约交易,这将预示着大而不倒或将在金融市场分工专业化、精细化下成为过去式,金融市场的分工社会化将显著提升市场的敏感性纠错能力、风险防控和消化能力。

  显然,这将预示着当前国内主要以管机构为主的金融监管体系,愈发无法有效应对日益专业化的金融市场诉求,进而促使现行金融监管体系真正转向以负面清单为主的市场合规监管。

  具体而言,当前金融监管的创新和改革方向,首先应以尊重市场主体间签署的合法契约为基调,金融监管的目标是护卫合同法的有效执行。其次,根据不同金融服务业态,制定相应的市场规范化监管秩序。如以余额宝为例,鉴于其只是承担筹资通道业务,不涉及资产端的投资管理业务,监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负债业务流程管理规定,而对余额宝的资产管理方,要求其根据从余额宝获得的负债期限等结构,及其投资的资产结构,计提相应的风险损失准备金等。再次,今后金融监管的核心是构建规范化、制度化的监管体系,护卫市场程序正义和效率。

  总而言之,当前互联网金融是数字技术对金融市场的一场生态重塑,金融市场将不再是典型的寡头竞争格局,管好寡头金融机构就可管好金融市场的时代即将结束。因此,当前金融改革的方向应是走出机构监管为主的传统监管模式,构建公权他律与市场自律协同发展的制度化、程序化合规监管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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