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经理炒股最少拿3个月

2013年12月31日 09:52  北京商报 

  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细则出台

  北京商报讯(记者 苏长春)继今年6月新基金法明确放开对基金经理的炒股限制后,昨日晚间基金业协会又发布了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的相关细则,其中特别提出了基金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持有证券的最短期限,原则上不得低于3个月的规定。业内分析人士认为,该项细则主要是防止基金经理通过获得内幕消息进行短线操作建老鼠仓。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昨日正式发布《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规定了基金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可进行证券投资,但必须遵循长期投资理念,持有证券的最短期限原则上不得低于3个月,且不得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持有期限内卖出所持证券,特殊情况提前卖出须经基金管理人批准。

  事实上,早在今年6月出台的新基金法第十八条就为基金从业人员炒股放开了口子,同时要求基金管理人建立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等管理制度,避免违规行为。《指引》的出台,是对新基金法的配套补充。此前,华夏基金[微博]等都出台了基金经理炒股的相关规范标准,但这些都只是基金公司内部的管理规范,并未上升到行业统一标准的层面。

  钱景财富基金研究中心研究员表示,之所以将“3个月”作为期限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基金经理或基金内部人员的短线操作获得内幕消息开始,从建仓到出货时限一般为3个月,这也是基于证监会对基金经理内幕交易的时间判断做出的规定。

  对于该指引的监管力度,《指引》中第二十五条提出,若基金业协会检查发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从业人员未能有效执行本指引,将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相应的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措施;检查发现基金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将移交证监会处理。

  此外,基金业协会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指引发布之日起的3个月内,将机构制定的证券投资管理制度报证监会和协会备案,并在《指引》发布后取得基金管理资格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取得资格之日起的1个月内,将机构制定的证券投资管理制度报证监会和协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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