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持有基金不满6月将被征惩罚性赎回费

2013年06月07日 16:53  一财网 

  中国证监会6月7日在例行发布会上发布了修订后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新规鼓励差异化、市场化的费率征收机制;并要求对持有期少于6个月的赎回行为强制征收惩罚性赎回费,该部分费用将计入基金财产,以鼓励长期投资。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指出,目前我国的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涵盖申(认)购费、赎回费、转换费、销售服务费、增值服务费和客户服务费(尾随佣金)等多种类型,对销售费用结构和最高水平等也做了相应规定。

  不过随着市场不断创新发展,现有的费用的定价机制、费率水平及销售机构盈利模式等方面逐步出现了一些影响市场化竞争的问题,如同一类产品收费模式和水平几无差异,部分销售机构引导投资人频繁申购赎回基金等。

  该发言人指出,本次出台的新规明确,规定的适用范围随着新基金法中基金的含义及范围的扩展而有所扩展。同时,新规要求促进差异化、市场化的费率征收机制的形成。基金公司可以在产品设计时自主采用多种收费模式和收费水平。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服务进行差异化收费。

  新规丰富了基金销售费用收取的方式。在目前允许货币市场基金和部分债券基金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收费基金种类,允许各类基金采取此种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要求对持续持有期少于6个月的赎回行为强制征收一定比例的惩罚性赎回费,以避免短期频繁交易对长期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鼓励长期投资。该部分惩罚性赎回费将按照不同比例计入基金财产。新规明确,强制性惩罚性赎回费规定只适用于除ETF基金、LOF基金、分级基金、指数基金、短期理财产品基金等之外的股票基金或混合基金。不过证监会并未明确惩罚性赎回费的具体比例。

  此外,新规还取消了基金管理人只能与基金销售机构总部签订销售协议的限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基金销售分支机构与基金管理人签约。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明确,新规将于今年8月1日正式实施。自实施之日起新注册的基金销售费用结构、水平适用于该规定;实施之日前已经注册的基金,其销售费用结构、水平的调整由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定程序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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